小区业委会与建筑工程公司签约进行房屋维修,对小区的几十栋楼房的外墙面进行了而维修,防止渗水,解决了该小区的外墙面渗漏问题,在房屋进行防水维修同时,双方也对防漏做了进一步的约定。双方约定发包人(小区业委会)在工程完工时支付结算总额的90%,另外的10%工程结算款留下,第一年年满后支付5%,第二年年满后支付另外的5%。对此双方还对维修的外墙面约定了五年的保修期。律师
两年届满后,装修工程公司要求支付剩余的百分之五维修款,但业委会却提出虽然两年期限已满,但房屋保修期还没届满。装修工程公司认为自己这方承诺了在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但并没有约定保修期满才能拿到工程尾款。现在业委会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包括质量保证金在内,共计欠付工程款数十万元。小区外墙防水维修已经完工而且经验收合格,业委会理应根据支付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业委会认为双方没有约定保修期限,按照法律规定应为五年,现在保修期没有届满,质量保证金支付条件还没有成就。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工程完工后,质量保证金是否应当支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保修期是承包人就建设工程出现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而承担维修责任的期间。《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质量保证金指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的资金。质量保证金是承包人承担维修责任的担保,如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不承担履行维修义务,发包人可以委派他人维修或者自行维修并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维修费用。
如果发包人没有质量保证金,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没有履行维修义务,那么发包人只能向承包人主张维修责任,质量保证金是发包人对承包人承担维修责任的担保。本案双方没有对保修期和资料保证金的支付进行约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由发包方、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如无异议,发包人应按约返还。现这份房屋维修合同没有约定缺陷责任期,适用两年的规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