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房产卖掉又买回,骗取贷款合同无效

【案件】

J与L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由L将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以51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J。J于合同签订当日向L支付20万元作为定金;支付首付款200万元,,并在汇款凭证上手写了还款二字。J与L签订了《房屋回购协议》,约定L由于资金需求,将房屋暂时过户给J,以J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300万提供给L使用,但房屋所有权属于L。原L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银行也没有发放贷款。原L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J。律师

法院认定:

J与L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L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J220万元及赔偿J相应的利息损失。

双方虽然就房屋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但双方随后又签订了《房屋回购协议》,《房屋回购协议》是原L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该协议约定的内容来看,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获取银行贷款,J即使通过买卖形式取得房屋所有权,但仅仅是名义上的产权人,房屋的实际产权、使用权、处分权仍归属于L,且以J名义申请的银行贷款也由L按月归还。因此,原L之所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意图通过合法的形式达到套取银行贷款的目的,双方并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该《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律师

该买卖合同签订后,J向L转账支付了220万元,向他人账户汇款系在L确认后进行,在汇款单上又注有还款字样,故对L所称未收到购房款220万元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L应向J返还。律师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