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L的弟弟邬Y与吴某在奉贤区法院审理两人的离婚诉讼过程中,协议约定南桥镇正阳世纪星城28号房屋归吴某所有。同年12月间,邬L明知上述房屋归吴某所有,仍谎称邬Y授权其处理该套房屋并以虚假的委托书骗取被害人沈某信任后,签订房地产居间合同,约定将该套房屋以700000元的价格销售于沈某。律师
嗣后,邬L为解除张某与吴某、邬Y先前签订的房地产居间合同,将被害人沈某支付的首付款480000元中的340000元支付给张某,其余140000元被其挥霍。
被害人沈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借条、房地产居间合同、补充协议等,证人吴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奉贤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预订书、临时安置入住协议、房地产居间合同等,证人张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购房款退还协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邬L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
邬L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邬L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本案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尚未挽回。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律师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确保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邬L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四万元。(2013)奉刑初字第13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