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导读:唐某是原告的儿子,唐某将产权为原告一人的房屋出卖给邻居张某。原告得知儿子擅自出卖房屋之后便立即将唐某和张某一同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两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律师
案例引用:
原告的邻居张某非常有意向购买原告的房屋,正好原告的儿子被告唐某也急需用钱,便擅自与张某协商将房屋卖给张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了房屋的转让款,也约定了定金,在收到房款之后被告唐某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张某。被告张某就来主张要求原告从该房屋中搬出,由此原告得知儿子唐某与张某私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律师
被告唐某对原告所陈述的事实予以认可。被告张某认为,唐某作为原告的儿子,其卖方行为构成标间代理,且自己是善意购买,因此房屋交易合法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唐某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也没有原告的同意和授权,擅自出卖房屋,属于无权处分。被告明知房屋所有权人不是唐某,却仍然与被告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进行交易,不构成善意取得。因此判决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原告房产证。律师
律师事务所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无权处分出卖他人房屋的纠纷,被告唐某虽是原告的儿子并与原告居住在一起,在该房屋登记在原告一人名下,故该房屋的所有人并非被告唐某,唐某将该房屋出卖给邻居的行为为无权处分。
被告张某主张被告唐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但表见代理需要被代理人存在过错,本案中原告并没有过错。况且被告张某知道原告不同意出卖,并且只交付了房屋产权证,被告张某并没有取得房屋的产权,也不构成善意取得。律师
综上所述,两被告之间订立的合同由于唐某没有所有权,原告也不进行追认应属无效,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