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确权之诉就是因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发生争议而进行的诉讼。一般来说,房屋的产权是比较明晰的,在我国对房屋所有权实行国家登记制度,并且颁予房地产登记证书,俗称“房产证”,当然这个称呼并不精确,比如上海地区,所谓的“房产证”其实是“房地产产权证书”,包括了房屋产权,也包括了土地使用权。所以凡是产权证上记录的所有权人对外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那么是不是意味着产权证上的登记不能推翻呢?律师
沈律师答复:当然不是。如果房地产产权证记录的内容确实和房屋实际所有权不相符的,对房产有权利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当然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这就是确权诉讼。律师
例:冯某和刘某系男女朋友,刘某将20万元转帐给冯某购房,冯某出具了收条一张,上面写到“收到××房屋的共同购房款20万元,日后登记为产权人。”冯某购置房屋时和母亲一起去,冯母认为未来媳妇的出资太少,不该登记为产权人,因此该房屋仅登记为冯某一人。刘某获悉后和冯某分手,并主张房屋产权。律师
刘某的行为就是确权诉讼,并且举出了相关的证据:冯某收款的收条一张、银行转帐证明。可以看到冯某同意让刘登记为产权人,刘也进行了出资。因双方不是夫妻,也没有约定房屋产权为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但两人的出资比例非常清楚,沈律师认为可以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持有房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