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W和张Y通过世纪佳缘网认识,双方是关系比较好的朋友,并未到谈婚论嫁的程度,曾经共同投资过一套别墅,签订了协议,对出资比例,贷款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后来九亭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三年后又签订协议,就房屋出售的钱款分配进行了约定。律师
房地产公司和买方张Y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九杜路的别墅,房屋总价款为1,368,932元。双方约定一年后交房,一年半后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并在取得大产证30日双方签订《房屋交接书》,一个月后办申领涉案房屋房地产权证(小产证)。
此后,名为石W的持卡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刷卡支付一笔2万元;签订合同后刷卡两笔,分别为4.7万元及4.6万元;同日,张Y刷卡支付四笔,分别为3.5万元、1.3万元、4.4万元及1.5万元;次日张Y刷卡支付一笔191,460元;次年石W刷卡支付二笔,均为3万元;同日,张Y刷卡支付一笔15万元;同日,案外人王某刷卡支付二笔,分别为4万元,以上合计691,460元。
张Y又以自己名义贷款支付68万元,交纳了涉案房屋的维修基金3,579.25元。张Y缴纳了涉案房屋的契税计20,533.98元。张Y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缴纳了房屋登记费80元。涉案房屋被登记至张Y名下,2014年张Y结清了房屋的按揭贷款本息。律师
石W认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九亭的别墅后,又购买了后一套九杜路别墅,口头进行了约定,为了避免涉案房屋贷款结算麻烦,当时石W系外地户籍当时已被限购,双方决定涉案房屋由张Y出面购买。石W支付房款24.3万元,张Y支付44.7万元,其余68万元以张Y名义向银行贷款。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中20%的所有权份额为石W所有,分割涉案房屋,张Y按房屋市值20%补偿给石W折价款。
张Y不同意,认为双方之间并没有房屋买卖的合意,所以双方根本没有书面签订购买涉案房屋的协议。根据不动产公示原则,房屋登记在张Y一人名下,产权应归张Y一人所有。张Y向开发商买房时,石W是替张Y刷卡支付了24.3万元,这是因为石W要信用卡套现,之后张Y也通过转账或现金返还了上述钱款。律师
24.3万元还款具体为,张Y向王某(石W的朋友)信用卡转了2.7万元;取现10万元,其中8.6万元给了石W;后来又取现10万元,其中8.6万元给石W,向王某信用卡转了3万元,同日另领取了现金10万元给石W。
石W张Y转给王某的钱属实,但不是归还这套房屋的,而是之前的九亭别墅。返还的现金并未收到。
分析:石W称双方购房,但并没有通过书面方式约定共同购房,房屋部分购房款是用石W及案外人王某的信用卡支付,但无法就此认定该款项就是对于涉案房屋的出资。
其次,张Y还提供了归还至案外人王某信用卡部分款项的转帐凭证,单凭刷卡记录尚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合资购买涉案房屋的一致意思表示。
再次,前一次购买九亭别墅,双方签订了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是非常详细的,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九灶路的房屋没有书面约定,石W称当时存在限购显然也与事实不符。律师
最后,两人仅仅是普通朋友,有合资购买经验且仅是朋友关系的情况下,对于共同出资购买涉案房屋不作任何约定显然有违常理。故而主张份额难以成立,石W刷卡支付的款项并非涉案房屋的共同投资款,如果要主张另行解决。(2014)松民三(民)初字第233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