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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产归一人,过户税费需承担

A与B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A系案外人姚某(已故)的母亲,B系案外人姚某丈夫。案外人姚某过世后,双方对案外人姚某的遗产分割产生争议。判决上海市浦东南路屋产权归A所有;上海市浦东新区沂林路房屋及地下人防车位70号产权归B所有,A给付B房屋折价款41万元;双方各自协助对方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应由双方承担的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律师

B协助A办理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经税务机关核定A须缴契税13,900元,B须缴个人所得税为13,900元。后因B不愿意缴纳该笔税款,A为顺利办理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即为B垫付了税款。

A提出诉讼请求:判令B归还A13,900元。A系B的岳母,双方曾因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明确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时,相关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该判决生效后且在办理相关房产变更手续时,因B拒绝支付个人所得税13,900元,而A为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不得不为B垫付了该费用。律师

B辩称,双方应对变更至自己名下的房产承担相关费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房屋产权归A所有,故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所产生的费用应当由A支付。且在A办理取得该房产过程中,B并未产生任何所得,不应交付个人所得税。B对于该房屋价格139万元的计算基数不予认可。

A为B垫付的个人所得税13,900元系因B与案外人姚某共有房产析产、继承所得而产生,且该金额经过相关税收机关核定。根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的主文内容,即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应由双方承担的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B理应依法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何况,B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所得税金额不符合相关规定之事实,故A要求B归还A为B垫付个人所得税13,900元之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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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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