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女士和李先生原本是一对投资客,他们两人在山东全款购买了一套住宅,后来返租给开发商,出租给他人。后来孙女士不参与投资了,而是找了一份稳定的工作上班。两年后,孙女士的幼子换了急性白血病,需要巨款治疗。由于一时家里没有巨款,孙女士只能向亲戚和同事借款,之后,孩子的病情稳定了,但还需要持续治疗。考虑到要归还借款,还有后续的治疗费,她便和李先生商量,要求卖了山东的投资房,拿回投资款。
房屋的产权登记为共同共有,两人的投资款金额也差不多,孙女士表示如果李先生如果不想卖掉房子,可以把自己的份额买下来。但李先生最近刚买了奥迪轿车,而且还资助儿子购买了婚房,手头也没有多余的资金。但李先生表示房子在当地还有上涨的可能性,因为附近的开发区马上要建好了,肯定有大量的人会购买附近的住房。更何况双方曾经书面约定过,购房房产五年后方可卖出。
为了解决自己的麻烦,孙女士无奈找到沈洁律师,法律咨询了有关事宜。沈律师认为双方购买的房产属于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中不分份额,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共有人共同享有共有财产的所有权,不像按份共有那样区分应有的份额,享有份额权。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就无法划分各人的份额或者哪部分属于哪个共有人所有。两人购房时出资差不多,本可以约定为按份共有,但无意中却登记成了共同共有。
与按份共有相比,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可以行使整个共有权。在共同共有存续期间,各共有人对全部共有物,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共同承担义务。当然除了共同享有所有权外,基于共有关系发生的债务为连带债务,每个共同共有人都是连带债务人,基于共有关系发生的民事责任,为连带民事责任,每个共有人都是连带责任人。就共同共有而言,所有权是共有的,所负担的债务也是共同的。律师
对于分割共有财产而言,《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对于分割共同共有财产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家庭成员均同意进行析产的;因婚姻关系导致父母与子女共同生活基础不存在的;夫妻之间解除婚姻关系后,一方可以要求与对方家庭就相关家庭共同财产予以析分;因死亡或者收养关系解除导致父母子女关系不存在;有其他重大理由的。其他重大理由,一般理解为共有人的生活、生产遇到巨大困难,不分割共有物便难以维持生计的。
客观需求可以体现在三个层面:对于共有物的分割迫在眉睫,必须尽快分割,否则就会影响当事人的生活或生计,比如共有人的生产经营濒临破产,只有分割共有物才能维持。共有人本人或其家属患重大疾病,急需钱款治病,却没有其他费用来源,只有共有物可以分割,就比如本案的孙女士,儿子生重病,需要治疗的资金,而孙女士还为孩子治病欠债。
其次是方式上,共有物的的分割对于分割请求人来说是为了实现某种目的所要采取的唯一可行方式,如果还有其他可以解决问题的方式,可以不采用分割共有财产的方式,毕竟分割可能会影响共有人之间的共有关系。但对于孙女士而言,她目前没有其他的资金来源,而且治疗儿子的疾病花费了巨额的资金,除了这套投资房之外,没有其他的财产,故而只能分割共有房产。
最后,分割共有物所要达到的目的必须是从实际需求出发,与生活生计密切相关的,比如共有人和家属住房紧张,需要大笔钱款购房,要求分割共有物。比如孙女士的儿子需要治疗重大疾病,这种需求都是合理的。但如果共有人需要钱款购买别墅,高档轿车或者出国律师要求分割共有财产,不认为出现“重大理由”,这笔费用的支出可以量力而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