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先生和父母还有弟弟共有一套一百多平米的住房,后来因父母想住养老院,将房屋出售后就可以有多余的资金支付养老院的费用。而顾先生马上要结婚的,房屋出售后,他拿到的钱可以贷款购买一套小一点的住房。但弟弟知道父母要出售房产非常反感,认为父母现在生活还可以自理,无需住养老院,表示不同意。
现在这套房屋的产权人登记为按份共有,四人平均占有不动产。为了能够出售房产,顾先生特地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沈律师认为按照《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律师
根据该条规定,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申请即可处分整个不动产,无需全体共有人申请。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处分整个不动产时,三分之一的共有人对此不动产并没有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且“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十二条也规定,“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但第十三条还规定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外转让自己的份额时,其他共有人才可行使优先购买权,登记机构有义务对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否得到保障进行把关。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申请处分整个不动产时,其他三分之一的共有人并没有优先购买权。
现在顾先生和父母已经占到产权的四分之三,他们有权利对外出售整套房产,即便弟弟反对,也无法阻止他们对外出售房产,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老人为了自己的养老,需要出售房产,作为子女不应当阻拦他们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