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先生已经年过六旬了,前几年妻子因患病去世,留下他和三个孩子。大女儿和二儿子和顾先生的关系非常一般,特别是大女儿还因为一些琐事和顾先生产生了嫌隙,两人目前互不联系。现在唯一和顾先生亲昵的,就剩下小儿子了。因此顾先生想将自己名下的房屋留给小儿子一人继承,为了避免自己身故后子女间发生法律纠纷,他想委托律师写份遗嘱,并做律师见证。
顾先生打电话给沈洁律师,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沈律师表示可以办理。但对于房产是何时购买的,已经身故的妻子是否有份,妻子是否留了遗嘱,进行了询问。顾先生表示房屋产权只办理在自己一人名下,并没有写妻子的名字。对此沈律师表示,夫妻如果没有特殊的约定,婚后购买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有的,虽然房产证上没有写上妻子的名字,但妻子仍拥有产权。
所以这套房产妻子和顾先生各用于一半,由于亡妻没有留下遗嘱,妻子名下的半套房屋归顾先生和三名子女共同继承,这样顾先生名下就拥有房产的一半加继承的一半中的四分之一,也就是整套房屋的八分之五,如果留下遗嘱,那么他的小儿子,最终能获得整套房屋的四分之三,就是他本身继承母亲房产的八分之一,再加上顾先生名下的八分之五,而另外两名子女各可以获得八分之一。律师
之后,顾先生突然又想起,在买下这套房屋的时候,自己的大女儿虽然没有出任何购房款,但自己也将她的名字写上了产权证。购房的时候,房屋的款项是由国内的一名亲戚帮忙支付给卖家的,而之后,自己再汇款给亲戚。大女儿没有支付过一分钱的房款,对于汇款的凭据,他称可以去银行查询。购房当时,女儿已经成年,并不是未成年人,产权证登记未共同共有。
对此,沈律师认为,如果产权登记按份共有,那么每人的份额就是按各自的份额来确定,至于女儿没有出资,可以要求其出资。但两人登记的是共同共有,那么情况就不一样了。房子属于两人共同共有,但共同共有并不等于比例是相同的。大女儿因为没有出过钱,对于买房子这件事也完全没有贡献,如果她是未成年人的话,一般来说份额会调低,上海法院一般是调低到20%,但购房当时大女儿已经是成年人了,她分文不出,那么是没有那么高份额的,除非顾先生当时表示了赠予,比如写了一些文件,发了微信,说明自己是赠予给女儿的。
另外沈律师还提醒顾先生,如果他的小儿子在上海还有其他房产,将来在卖掉这套遗产房的时候,将要支付房价百分之二十的个人所得税和其他过户的税费,如果没有其他房产,则不需要支付这笔税收。其实相当于是一笔遗产税,赠予给他的儿子,那么出售时不论名下是否有房产,都需要交百分之二十的个人所得税。所以沈律师建议,顾先生可以以买卖的方式,或者出售房产的方式,将房款或者产权在生前直接给付。
关于房屋的产权,可以先和女儿协商,如果能协商的,协商办理,如果无法协商的,只能起诉到法院,对房屋进行确权,如果确定女儿没有任何份额的,那么房产就可以变更到顾先生一人名下,此后他就可以处分房产了。当然如果他的产权份额占三分之二,就有权处置房子。这套房屋根据上文分析,顾先生和小儿子拥有四分之三的产权,届时他们就能出售房产。如果法院认为女儿可以获得部分产权,比如百分之二十,那么顾先生和亡妻拥有百分之八十的份额,那么他和儿子只有百分之六十的产权,就无法处理房产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