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人郭某和老乡周某来沪淘金,郭某看中一套商品房,由于资金不够又办不下贷款,邀请老乡周某共同投资。周某拿出210万元和郭某共同购房,郭某出资60万元,郭某提出房源是自己找到的,要求将来卖掉房屋时候多分一点,周某未置可否。之后双方一直为了房屋增值如何分割争议不休,周某认为郭某购房资金不够,当时已经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没有自己帮助,郭某不仅不能买下房屋,而且还要承担巨额违约金,故而投资回报应按照出资比例。郭某认为房源是自己找到的,如果周某不参加,还有很多人要参与,故而自己应多拿一些份额。律师
该房屋产权登记的产权人为郭某(郭某当时已经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开发商不同意变更合同主体)双方办理了购房公证,购房资金的出资比例注明为7:3。双方发生争议后,郭某一气之下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卖给第三人。周某得知后,要求郭某停止售房行为,以律师函形式通知了购房了谭先生夫妇。
谭先生夫妇问:这套房屋还能继续购买吗?如果此时贸然停止交易,将来自己会不会被认为是违约?产权人是以产权登记为准,还是以公证书记载为准。如果现在抓紧过户,能否顺利办理产权?
沈洁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问题有两个,一是登记的产权人是否有权处分房产,二是已经知道房屋产权人另有其人,能否继续交易。律师
对于第三人而言一般情况下(指不是亲戚、朋友)是不可能得知名义产权人和实际产权人之间的约定,公示的物权,如房产登记中的产权人处分财产的,为了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只要第三人是善意取得的物权的,实际产权人不得撤销,只能向擅自处分的名义产权人索赔。
当然善意第三人的物权取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产权已经经过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的产权变更以为物权变更为准,如果是房地产的,以房产产权是否过户为准,如果房产没有办理过户,即使第三人与名义物权人有合法的债权关系,此时实际产权人来主张权利,第三人就不能取得产权。本案件中的谭先生就出于这样一个阶段,和郭某订立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当时另一名产权人周某虽然没有登记在产权证上,但是他出示了公证文书证明自己是产权人之一,谭先生和郭某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如果周某予以否认,属于无效买卖合同。律师
第二,取得产权过程是善意的。法律上的善意即为不知情,不是善恶的意思,如果在产权登记前谭先生是不知情的,极为善意第三人,现在他已经收到周某律师发来的律师罕,证明他主观上已经知道了房产所有人不止一个,而且另外一名产权人不愿意售房,如果此时再办理过户,谭先生一家就是恶意第三人,即便取得产权也可以为产权人撤销。这样付出的税费要根据过错来分担,明知他人无权售房仍办理过户的,买方的税费恐怕要谭先生自己掏腰包了。
第三,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如果第三人是不知情的,也取得了产权,但是是无偿取得的,也要把产权归还给真正的产权人,比如接受他人赠与获得房产,或者通过继承获得房产。律师
故而沈洁律师建议谭先生可以和郭某核实是否有另一名产权人存在,也可以向公证部门查询公证文书是否存在,如果核实确实有另外一名产权人存在,那么这套房产不能继续购买,谭先生可以根据缔约过失责任,要求无权处分的郭某赔偿定金。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