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夫妻均有车,其购买了一套高层商品住宅,开发商的广告上称“上千地下停车位,数百地面停车位”,于是刘某夫妻向开发商询问停车位的有关事宜。开发商口头称“业主可以购买地下停车位的产权,以后只要交少量的管理费,如果业主没有购买地下停车位,可以免费停泊开发商的车位和地面停车位。”在刘某妻子的坚持下,购房合同中写入了“业主取得产权后,开发商提供五年免费停车位。”律师
后开发商交房,刘某夫妻的车子也一直免费放在地下停车库,一年只缴纳300元的管理费。刘某也觉得很满意。但是好景不长,不少业主入住后纷纷购买了车位,刘某夫妻经常找不到地方停车。原来在刘某夫妻购房时候正处于国家对房地产调控时期,房屋销售较为困难,开发商为了促销答应提供车位,调控后房价也不大跌,而此处交通较为便利,房价合理,故而引来了不少买房人,房屋热销后,开发商就取消的以前的销售政策,对外出售车位产权,使得车位紧张起来。律师
由于产权车位的减少,价格也水涨船高,最后刘某夫妻无法找到免费的泊车位,不得不停到地面。地面停车,物业称这是全体业主的土地,要求他们按月支付150元每辆的管理费。刘某又把车辆停到了地下车库其他业主的产权车位,和他人发生了多次争执。刘某问和开发商之间购房合同约定的提供停车位是否有效。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刘某购房房屋,开发商并未称送产权车位,而是提供停车位,作为合同的义务,有基本免费的车位也是购房者决定买房的理由和诱惑。开发商把产权车位对外转让给其他业主,其他业主取得了产权车位,当然有权决定自己的车位是否给他人停放,刘某不能因为开发商的承诺而侵害他人的物权,他不能停放车辆在他人车位。律师
至于地面停车位,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公共场地,由于我国不承认土地所有权,只承认土地使用权,但本质上土地使用权已经具有了土地所有权的大多数特征,比如买卖,使用等等。故而全体业主拥有对土地的使用权,如果个别业主用作停车的,应当向全体业主缴纳使用费,一般由物业代收。所以开发商承诺的提供停车位指的是地下产权停车场而不是地面车位。由于地面车位是全体业主的土地使用权,开发商不能擅自处理他人财产权。从合同履行的情况看,购房合同指向的也是地下停车库。律师
开发商在向其他业主销售产权车位的时候,要为以前的部分老业主保留地下停车位的适当数量车位,如果开发商将全部车位转让出去,或者将绝大多数车位转让,导致可以免费停车的车主不能停放的,构成违约,业主可以支付停车费停放到收费场所,这笔费用应当由开发商赔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