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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停车场停放集卡,偷油损坏谁赔偿

柴先生是一名集装箱车辆的车主,为了能让自己的几辆集装箱货车能有地方停放,他和附近的的停车场商定,每月支付两千元的停车费,将十辆集装箱货车停放在停车场。后来停车场出具收据一份,载明车牌号,但并没有载明收款的事由。

后来柴先生将十辆货车停放于停车场场地内,之后停车场发生了偷油事件,偷油贼将十辆车中的九辆或多或少弄坏,另外一辆集卡丢失。为了修理这些车辆,他花去了一万多元,而丢失的那辆车价值也要七八万元。这些车辆,他都没有购买盗抢险,发生事故后,无人理赔,只能自掏腰包。

停车场地内丢失车辆,而且其他车辆还被损坏,这让柴先生气愤不已。他认为他和停车场之间为车辆保管合同,要求停车场赔偿车辆损失。但停车场方面认为自己收取的只是场地占用费,并没有表示同意接收车辆,停车场出具的收款事由栏目为空白,但双方未就保管达成一致。因为意见不一致,没有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

柴先生为此非常恼怒,他找到了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沈洁律师,并希望律师能够代理这起案件,还提出了风险代理。沈律师认为就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来看,并非车辆保管合同,而是场地租赁合同。从当事人意思表示来看,当事人将车辆放在停车场,并没有明确将将车辆交付给停车场保管,仅占有停车场的场地。停车场仅负责场地管理责任,不具有控制占有车辆的权。律师

保管合同系实践性合同,柴先生没有将车辆交付给停车场占有,双方之间并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双方之间为场地租赁合同关系。停车场为集装箱卡车提供场地,柴先生支付两千元的费用后获得了一个月在停车场场地停放车辆的权利,双方之间的关系为场地租赁关系。除非双方之间有完善的车辆保管措施,向车主额外收取了车辆保管费用,那么认为是保管合同关系。

除非有有当事人之间其他的约定,认为当事人之间为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如果当时事人未就车辆保管作出约定,停车场没有保管车辆相关设施,没有向车主收取额外保管费用,要求停车场就车辆停放期间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可能导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失衡。双方之间为保管合同关系的,停车场没有尽到车辆照管义务,导致车辆损失或者丢失,停车场应作赔偿。如果双方之间为场地租赁合同关系,停车场的义务在于保证其出租的场地安全。

将车辆停放在营业性的场所、住宅小区停车场,如果车辆在停放期间遗失损坏的,应当有停车场赔付车辆损失,还是由车主自行承担责任,经常引发争议。车主认为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内,并支付停车费用有,与停车场形成了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停车场应对车辆安全负责。停车场认为车主借用了停车场部分区域停放车辆,双方之间为场地租赁合同关系,停车场只负责维护停车场,对车辆并无保管责任,车主应当自行承担车辆的损失。

如果双方之间签订有书面合同的,明确约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根据合同作为判断法律关系的依据。载明停车场负保管责任的,未载明的,根据其他因素确定合同性质。但大多数的临时停车,往往没有书面合同。那么就要看停车场的收款收据,或停车场告示中明确自身保管责任的,也可以认为停车场有保管责任。如果收费收据或停车场须知上,声明停车场仅提供车辆停放,不负责保管车辆。这里声明属于格式条款,不具有无效情况。可以认为双方之间并没有订立保管合同。

这类声明表明停车场没有保管合同的意愿,在没有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认为双方之间并没有保管关系。比如有的道路开辟了部分区域供车主停放车辆,车主根据停车时间支付一定的费用。这类路边停车场没有保管车辆,车主支支付费用的目的在于占用车位,不能认定为双方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

物业服务单位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将地面空余位置划分出停车区域,收取一定的停车费,后来业主的车辆在小区的停车位上被人划伤。业主要求物业公司给与赔偿,但物业公司称收取停车费后,仅提供给业主停车,没有派专人对小区业主的车辆进行看护,没有收取管理费,双方之间并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不应当赔付车辆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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