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精密紧固件有限公司诉某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台湾人张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紧固件公司通过他人认识了台湾人张某,又通过他人寻找厂房建筑设计单位。最终找到张某,就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的履行发生了纠纷。律师
因厂房建设需要,紧固件公司需设计,介绍人陈某获悉后,推荐了张某。紧固件公司通过介绍人陈某支付了80万元设计费,其中包括20万元机电设计费。不久紧固件公司收到了建筑图及效果图绘制样本,其认为设计标准不符合需求。紧固件公司称介绍人未经过自己的同意,将80万元设计费交付给了设计师张某,张某又将设计费交付给了设计公司。双方发生争议,紧固件公司要求设计公司返还80万元设计费,并且赔偿贷款利息。张某对这部分设计费和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设计公司称张某是挂靠在其名下的项目经理,设计公司收到了台湾人陈某支付的80万元设计费,和陈某之间签订了建筑设计委托合同,接受该公司委托进行建筑设计。和紧固件公司之间没有任何的书面合同,也没有任何口头约定,如果要主张设计费,应当向陈某或者其为法定代表人的某建筑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主张。律师
原来,紧固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建筑工程咨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都是台湾人,双方认识后,紧固件公司杨某从个人帐户给陈某的个人帐户汇款30万元,用途为设计费,后有汇如20万元,用途机电设计,第三笔汇款为30万元,用途为建筑设计,合计为80万元。
收到汇款后,陈某代表建筑工程咨询公司和张某代表设计公司之间签订建筑设计委托书,约定针对紧固件公司厂区一期进行建筑设计,设计费总额为132万元,依工作进度给付阶段费用。张某出具收条称收到建筑工程咨询公司30万元设计款。两个月后张某再次出具收条,称收到陈某支付的设计款30万元,又过了一个多月,陈某再次出具收条,称收到设计费的尾款20万元。写明将一次性开具发票。律师
紧固件公司以为陈某不当得利为由,先起诉了陈某,称因厂房建设需要,通过陈某介绍让某建筑工程顾问公司承接机电工程设计,委托陈某将20万元设计款委托其交付,后陈某并没有支付。陈某称基于委托代理关系寻找相关的建设单位,共收取80万元,涉案的20万元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这20万元已经交付给建设单位,不存在私自侵占的行为。事实为陈某收到80万元后分三次支付给了设计公司。
此后,紧固件公司和某建筑工程顾问公司签订了机电设计合同书,工程设计费20万元(含税)。设计完毕后,某建筑工程顾问公司起诉要求支付20万元设计费。紧固件公司认为给付陈某的目的是委托其支付机电设计费,陈某认为是用于支付建筑设计,支付对象为设计公司,认可设计公司做了一部分设计,但认为不符合要求。基于此,法院驳回了紧固件公司作为不当得利为案由的起诉。认为紧固件公司和陈某之间存在另外的法律关系,应当另行主张。律师
紧固件公司上诉后,称陈某是介绍人,机电设计与建筑设计是两个概念,设计公司不具备机电设计的资质,20万元是明确为机电设计的,也就是应当支付给某建筑工程顾问公司。后双方调解为陈某支付10万元给紧固件公司作为解决方案。
既然紧固件公司起诉设计公司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那么前提是双方之间必须成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法律关系,张某是设计公司的员工,其和“介绍人”陈某所在的公司签订了设计合同,但并没有和紧固件公司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没有相关函件往来,没有就设计工作进行相应的付款、结算的书面依据。律师
收取的设计费也是通过陈某的建筑设计咨询公司支付的,和设计公司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设计公司根据建筑设计咨询公司的要求,发相关设计方案给紧固件公司审阅,并不能直接推断双方之间存在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故而双方间无合同关系,驳回紧固件公司的诉讼请求。(2014)长民三(民)初字第1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