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设计工程公司(简称设计公司)和物业代理公司发生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约定设计公司为物业代理公司位于H某大楼的办公室进行装修设计服务,工作期限截止到某日为止。律师
合同约定,设计费为11.55万元,在设计完成后、施工开工之前一周内一次性支付;如果设计公司施工中标,设计公司仅收取5万元。
签约后,设计公司遂进行设计工作,并将设计的纸质图纸、电子光盘以快递方式邮寄给物业代理公司,可谓向物业代理公司提供了相应设计成果。期间,物业代理公司向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50,000元。此后,设计公司没有中标施工,遂要求物业代理公司支付设计余款,遭物业代理公司拒绝。律师
物业代理公司称:设计公司向物业代理公司交付设计成果的时间是在某月中旬,而在同年该月,物业代理公司就已经委托某建筑装潢设计工程公司进场施工,故设计公司的设计成果没有被使用。况且,现场的平面图纸还是物业代理公司提供的。
分析:设计公司已经依据该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装修设计义务并在约定期限之内交付给了物业代理公司,物业代理公司也应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设计公司没有中标施工的情况下,将设计报酬余款支付给设计公司。欠付设计费余款属于违约行为,依法应当向设计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律师
至于物业代理公司抗辩设计公司提交的设计图纸没有被采用一节,设计公司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之内提交,物业代理公司是否使用系其权利,但不能因不使用设计公司的设计方案,就拒绝支付其余的设计费用,是否采用设计方案是物业代理公司的自主权利,但拒付设计费属于违反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之约定。律师
设计公司另要求物业代理公司偿付该款的逾期付款利息,双方在合同中并无约定,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逾期付款利息应从设计公司明确提出主张之日,即从其起诉之日起算。(2014)长民三(民)初字第11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