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导读:双方签订了安装中央空调的承揽合同,商场方认为空调不制冷有质量问题,没有证据表明质保期内要求承揽方维修,质保期外的维修费用法院不予认可。律师
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和某实业公司签订了一份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中央空调系统机组并负责安装,施工工期为30天,工程价款共计44.5万元。付款方式为首付定金10万元,用于新风系统、排风系统、外机采购;空调外机进场支付10万元;工程完工至开业验收合格付现金5万元、期票3.2万元;开业第一个月后付5万元,开业第二个月后付5万元,质保金10%即6.3万元在一年内付清。被告中途退货时或未按合同付款,应向支付不低于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
实际履行过程中实业公司预付10万定金,空调进场后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10万货款,后又支付2万元,其余22.5万元没有支付,制冷设备公司要求支付余款22.5万元和违约金13.35万元。律师
合同约定,空调设备运至施工现场,如实业公司发现货物的数量、规格及外观等有异常应当场通知原告;工程竣工,应提前五天通知验收,实业公司在接到通知两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
空调安装完毕,实业公司开张,中央空调系统投入使用。之后实业公司以施工的空调系统无法制冷和制热,空调存在漏水、不制冷等问题,擅自将空调由美的空调更改为扬子空调,达不到合同标准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律师
制冷设备公司提交了合同作为证据,要求支付货款。实业公司提供了另外一份合同书,证明原合同总价款为66万元,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同价格是该合同价款减去被告已支付的款项所得;照片若干证明提供的不是合同约定的美的空调,而是扬子空调,空调漏水;发票四份,委托第三方对涉案空调进行维修,共计花费6.5万元;营业报表证明原告的空调不制冷导致营业损失。并且提出双方没有验收工程,工程质量不合格,关于违约金,是制冷设备公司违约在先,工程迟延完工,质量不合格,导致付款延迟,故而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律师
制冷设备公司对照片认为型号与合同附件中约定的一致,有关空调漏水不予认可,即便有漏水问题,也不能证明是因为其安装导致;维修发票看不出是维修的具体内容,发票金额也与清单不一致,发票是在保修期后开具的,即便维修,也不应该由制冷设备公司承担。至于营业损失不能证明是空调导致的。
法院认为承揽合同有效,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制冷设备公司为实业公司提供并安装中央空调系统,现在已经在开业后投入使用,应视为验收合格,实业公司拖欠货款,理应承担给付原告尚欠款项及违约金的民事责任。按合同总价的30%计算,实业公司辩称违约金过高,以适当减少,按6.75万元计算。律师
至于延期完成工程,由于实业公司没有提出反诉,对迟延履行违约责任提出明确的主张,本案不作处理,实业公司可另案主张。
关于维修费用,不能证明维修费和安装的中央空调系统有关,也没有证明制冷公司在保修期内不履行维修义务,另行维修找错的损失。就质量纠纷,实业公司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提起反诉后没有缴纳诉讼费,按撤诉处理。故对于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本案不作处理,被告可另行主张。律师
法院判决实业公司支付承揽加工款22.5万元,支付违约金6.75万元(相当于未付部分的30%,而不是整个合同金额的30%)。
案件点评,沈洁律师认为实业公司要打赢质量纠纷和违约一节,第一要提起反诉,这不属于抗辩部分,提供的证据应当加强,不能光凭照片认为空调安装有质量问题,该提起鉴定的提起鉴定,对工程的质量是否有问题进行司法鉴定。对空调的维修费用,第一要证明制冷设备公司不愿意维修的证据,其次要补强维修有关的证据,比如和第三人签订的维修合同等。关于工程延期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这是一个反诉请求,而不是抗辩理由,应单独提起反诉或者另案起诉,要求制冷公司就延误工期支付违约金。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