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承揽某社区农贸市场的建设工程,建设方要求陈某作为个人必须挂靠建筑工程公司,故而其挂靠在被告某建筑公司名下。以被告的名义和工程建设方签订签订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发包方完成农贸市场土建、安装、附属及配套工程,工程金额为12,342,669元。律师
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了设计图纸交底会议纪要,施工方由陈某等四人签字,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核定单上代表建筑工程公司签字的也都是陈某。建筑工地民工的工资以陈某个人名义支付。与供应商的工程材料购销、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外墙粉刷清包工协议书都是以陈某个人,或者陈某以建筑公司名义和他人签订,款项由陈某支付。律师
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约定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陈某直接领取了一部分工程款,大部分工程款划入工程建设公司的银行账户。全部工程完工后,发包人共计结算全部工程款为950万元,陈某获得327.5万。陈某建筑工程公司结算,扣除应该交的8%管理费及由工程管理公司垫付的430万工程款后,工程公司拒绝。陈某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承包款116.5万工程款。律师
陈某提供了设计图纸交底会议纪要、技术核定单、上海市在建项目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自查表、购销协议、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外墙粉刷合同,在工程中作为实际施工人签字;工程结算汇总表证明诉争工程款工程量为950万;付款凭证证明支付了相应的款项及工人工资等;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工程由以工程公司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工程公司辩称没有承包关系,陈某仅系公司的经办人员,但并没有提供相应劳动合同或者雇佣合同。律师
证人潘某为工程监理站的工作人员,参与某农贸市场工程的监理,作证称工程施工期间陈某该工地的老板,没有公司其他人员在场,工人工资等也是由陈某发放的。被告方称垫付了材料款和民工工资,以及借款给陈某,要求陈某还款及支付相应利息,但被告一直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律师
根据法律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原告陈某认为诉争工程由其实际施工完成,其为实际施工人,由被挂靠的被告和第三人签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现诉争工程经验收并交付使用,原告陈某作为实际施工人要求被告支付工程余款与法无悖,应予支付。关于垫付工资等,被告没有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而判决支付陈某工程款1,16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