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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履行中莫忘及时签证

【案情】A工程建设公司承包了一项200万的土方工程,为某小区挖一个地下车库,开挖过程中,发包人又要求A做了一些和土方工程相关的零星工程,双方没有对这些零星工程进行签证。工程结束后,A公司根据自己的记录向发包人结算,发包人拒绝承认零星工程系自己委派A公司承揽,拒绝支付这部分工程款。

沈洁律师认为A公司吃亏就吃亏在没有及时进行签证。

建设工程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初,即使考虑的再全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特别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的合同事项纷繁复杂,履约周期又很长,难免会发生合同没有约定的事项,或者实际履约时对合同进行了变更。当然承包方和发包方可以象签约当初一样坐下来,谈判、签约,再变更,但由于工程建设现场多变,事项又多,有时候比较紧急,等不及各方协商谈判,有时候是事项比较小,比如零星工程,零星用工,不需要各方负责人就此签约。

所以为了便捷和效率,工程签证往往由发包人指定的工程师签发(也称甲方代表),或者是发包人指派的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来签发。尽管是工程师签发的,因为得到了发包人的授权,等同于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因此签证本身属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履约期间对合同事项的补充协议,本质上是一种契约。所以受到合同法和有关建筑方面法律法规的调整,合法的签证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从范围上分可以分为广义的工程签证和狭义的工程签证:

广义的工程签证是发包方的工程师或者甲方代表对承包人提交的书面文件作出的书面意见。主要有这么几种:

1.签事实,不直接签解决结果;

2. 签状况不签量;

3. 签工作量,不签消耗;

4. 签量不签价;

5. 签单价不签总价。

狭义的签证是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就费用、工期、工程量、损失等事宜达成的书面文件,包括协议及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来往函件等书面形式。

签证需要发包方代表或者工程师、监理、施工单位三方签字,缺少任何一方签字的签证,效力都会发生问题。为了避免日后的纠纷,沈律师建议签证尽量要符合规定,本案中A公司根据自己的书面记录向发包方结算显然是不行的,这种书面记录不能形成签证。

其实在某种层面上,签证甚至可以成为施工单位利润来源的主要部分,承包人为了招揽生意,会采取低报价的方式竞争,特别是在闭口价的工程中,如果做好签证,及时对增加的工程量进行签证,将来在结算的时候处于非常有利的地位,签证可以作为结算或者索赔的依据。

本案的施工单位做了很多工作,没有留下合法有效的工程签证,找其他的相关证据又比较难,如果进入诉讼恐怕会处于不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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