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A公司承包了一个200万的工程,施工过程中有不少零星工程和零星用工,双方之间的工程价为总价闭口,工程结束后,因A公司没有及时地要求发包人签证,导致发包人不承认原定工程之外的工程量,双方发生争议。本案例可在本网站其他文章中找到。
沈洁律师感觉不仅是这样小规模的建筑工程施工存在着怠于签证的问题,不少大工程也存在着漏签证、不规范签证的问题,但不少工程老板和沈律师抱怨说,如果凡事都要签证,第一会和发包方或者现场代表(工程师)的人际关系比较僵化,第二巨细都要签证比较麻烦。
对此沈律师是这样看待的: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合同履行发生变更的,可以保留其他证据,或者工程量等变动特别小的,可以在不影响签证效力的前提下累计几次一并签证,但下面的情况下一定要及时签证:
1、工期延误时间比较长,签证所确认的顺延工期一定是可以在总工期中扣除的;
2、工程量变动比较大;
3、工厂价款变动比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