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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款的结算程序

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对于承包人来说最关心的是工程价款是多少,合适能够结算的问题。沈律师撰写本文和大家探讨工程价款结算合适能够结算的问题。

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款结算。工程价款的支付节点有很多,常见的有开工前的工程预付款,工程进行中的进度款,工程结束后的结算款。

对于工程进度款,沈律师认为承包人做好月形象进度报表签证,承包人应该合同约定的日期前,如果没有约定的往往在每月的25日之前把自己的工程量完工月报表交给发包人签收,如果发包人签收后没有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还可以发催款函。承包人没有做形象进度报表,或者做了但是没有交付给发包人签收的,将来不能主张延期付款的滞纳金,也不能向发包人催讨。

给发包人签收要做到:签收人是发包人中有签收资格的人(如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工程师、驻工地代表、项目经理,有条件的还需要加盖发包人的单位公章。如果发包人同意签收的,承包人应当注意签收回执上应该注明送审价/总造价的金额。如果发包人或者其授权代表拒绝签收,承包人应当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并请社会公证见证机构进行认证(公证处或律师事务所)。

到了该计算工程款的时间节点,承包人应当组织送审资料给发包人审核,在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发包人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不答复的,工程造价款的结算以建筑商送交发包人的结算书造价为准。

本规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中有体现,20条是关于发包方对工程价款逾期不结算的法律后果的归档,但适用20条有两个条件,第一是合同中约定了以送审价为结算价,第二是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的答复期限有明确的约定。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送审资料后应该及时审核,发现有异议的部分,应该和承包人协商,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委托具有审价资格的机构进行工程审价。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发包人对承包人送审价和材料有异议的,应以书面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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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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