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竣工后没有经过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除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外,发包人认为其他部分有质量瑕疵的,主张权利不能获得支持。
案例:某工厂为改造车间委托某工程施工公司进行建设,工程公司提交图纸后,双方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尾款。工程竣工后因结算纠纷,工厂没有及时验收工程,随着双方协商时间的拉长,工厂急需复工,使用了竣工的厂房。使用仅几个月,工厂发现工程有质量问题,和施工公司进行交涉,要求减少工程施工合同的价金,工程施工公司拒绝。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是建筑物,建筑工程的交付关系到生命财产的安全,交付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建筑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方才可以使用,没有经过验收,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是对建筑商承建的工程按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标准对已经完成的建筑工程进行检验。
由于建筑工程经过使用后,工程的质量问题很难界定是使用前产生的,还是使用后产生的,工程提提前使用使得工程质量纠纷发生争议,故而要求擅自使用的发包人承担责任。支付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价金。
当然地基和主体结构不受发包人擅自使用建筑工程的约定,如果地基和主体结构除了问题,工程承包人还是必须承担责任。当然主体结构的质量瑕疵是有一定合理寿命的,按照《民用建筑涉及通则》的规定,主体结构确认建筑耐久年限分为下列四级:
一级耐久年限100年年以上适用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一般性建筑;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次要的建筑;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临时性建筑。故而根据耐久年限的不同确定合理适用寿命,在此期间内,不论发包人是否使用建筑物,承包人都要对建筑质量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