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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合同无效也应付款

冯先生是一位建筑工程承包商,但他的公司规模不大,只能承保一些小的工程。后来经朋友介绍,有一家大的建筑工程承保商承包了一期办公地产的建设,将其中的土建安装、园林绿化等工程交给冯先生。经过工人的辛勤劳动后,土建工程已经全部完工,并且全部验收通过,而园林绿化正在验收中。

此时半年已过,工人们找冯先生讨要工程款,他只能自讨腰包垫付。等到园林工程也验收合格后,他提出是否可以结算工程款。但总承包商却称发包商还没有和自己结算,他们也没钱垫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价款为陆百万元,工程承包性质为包工包料。冯先生组织人员对约定的工程进行了施工,而对方支付了壹佰万的工程预付款。

现在工程已经全部完工,并且交付给发包方使用,而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是交付使用后十五天内支付。但发包方认为合同中所称的交付使用,是指办公楼交付给承租的客户使用,自己又不会去使用房屋。双方对付款期限的理解有很大的差别,发生了分歧。

冯先生认为自己作为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土建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要求对该工程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还要求对方赔偿停工、窝工损失,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但发包方认为自己并没有将工程发包给冯先生所在的公司,而是发包给了承包人。冯先生和自己没有什么关系,如果讨要工程款,也只能向承包人某大型建筑公司索要。而且自己和承包人建筑公司曾经约定过,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他人,建筑公司的这种分包行为属于无效的。律师

听说自己的合同是无效的,冯先生非常着急,他担心自己的工程款没了着落。建筑建工程和工程补充协议没有经过招投标,且违反了发包人不成转包给他人的规定,导致合同无效。无效建设的约定了竣工日期和验收标准。现在工程经过验收,为合格的,而且工程完工后,已经交给了发包方。

沈洁律师认为虽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还是可以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发包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合同性质不宜估价拍卖的,先可以申请折价哎,承包人也可以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为无效,承包人依据这种规定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顺偿权,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不导致优先受偿权的丧失。工程是否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如果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果工程没有完工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不支持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和一一般合同具有一定的区别,合同的履行是将劳动和建筑材料合为一体。建筑工程款不仅包括购货款,还包括大量的劳动报酬。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使得许多工人付出劳动得不到相到相应的报酬,为了平衡衡各方的利益,设立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目的是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由于承包方已经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合同无效不能直能直接否定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也就是说只要建筑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没有什么建筑质量问题的,发包人就应当支付相应的价款。至于约定的交付使用,并不需要将办公楼交付给实际的承租人或者购买人,只要将工程完工并交付给发包人就视为完工。故而沈律师认为冯先生的工程已经完工,他可以取得工程款,如果对方不予支付的,他完全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并偿付其他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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