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导读:同村邻居新建房子,张某提出负责泥工施工,口头约定承包价格。房屋建成之后,房屋的所有人拖欠工资不付,经过协商未果。张某遂将邻居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邻居支付劳务报酬6600元。
案例引用
邻居建新房子,张某前来帮忙原本是出于好心,没想到房子建好了,劳务工资没拿到,反被邻居以恶意拖欠工期、所建房屋为危房为由反诉。
2013年,张某得知邻居家筹备建设新房子,便主动提出负责泥工施工,得到另据的同意后,双方口头约定承包价格。当房屋施工至第四层时,双方因对所建楼层高度看法不一致而产生纠纷,郭大海拒不支付张军所得剩余劳务工资6600元。
2013年10月,双方因工程结算再次发生纠纷,在村委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在十五天内付清拖欠原告劳务工资6600元,并写下了欠条。2013年12月,当原告到被告家追讨劳务工资时,被告拒绝支付,并将该欠条当众撕毁。
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以原告在建房期间故意拖延工期,且施工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使新建的房屋变成危房为由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赔偿损失60000元。法院审理后,被告反诉不成立,被告须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6600元。
律师事务所点评:
本案中,原告帮助被告建房,并由原告负责泥工施工并由被告支付相应报酬,双方之间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原被告双方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理应遵守,现原告已履行完毕自身的义务,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报酬。
在纠纷发生后,双方已达成协议,由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6600元,且签订了欠条,说明双方对工程量已经结算清楚。
关于被告在双方达成协议后提出的反诉,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和其他证明,并且所建造的房屋并不是如被告所说的施工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因此只是被告不愿支付报酬的一个理由而已。
合同签订之后,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即产生约束力,当事人不可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不得擅自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