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公司承接了某区学校的校安工程过渡房修理及大修业务,承接工程后建筑工程公司又将这项大修业务分包给了自然人龙某,双方签订《工程劳务清包协议》一份,约定劳务报酬总额为158万元,因支付劳务费,双方发生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律师
双方的协议约定,承接工程后,建筑工程公司支付首期劳务费为总工程的10%,收到后龙某组织工人开始施工,工程于合同期限内如期竣工验,并交付建设工程公司验收,验收后工程公司支付了第二笔劳务费,金额为合同总额的55%。双方进行了结算,结算文件确定剩余金额在结算后一个月内付清。律师
不过后来因发包方拖欠工程款,建筑工程公司没有资金支付工程劳务费,一直没有兑现。几次承诺付款却不成,龙某起诉要求支付工程劳务费,并且要求建筑工程公司按照双方协议的约定,不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或劳务报酬尾款时,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向龙某支付拖欠劳务报酬的违约金。建筑工程公司认为资金不足无法付款,对拖欠劳务费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于按两倍银行贷款利率的违约金认为过高,要求调低违约金。律师
双方签订的《工程劳务分包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龙某作为个人没有分包施工资质,进行施工,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双方之间的合同是无效合同。现在龙某对学校过渡房等大修工程已经完工,并且交付给建筑工程公司,工程公司交付发包方使用。双方也已签订结算书确认工程款欠款及支付期限,工程公司应当按约定期限付清工程款。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工程劳务清包协议》无效,按合同金额减去已经支付的合同款项,剩余工程款支付给龙某,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33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