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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居住权人将房屋转租,承租人能否宣告转租无效

原告骆X诉被告徐X、赵X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系长清路房屋承租人。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被告徐X将上述房屋出租给被告赵X。原告得知两被告的侵权行为后,即要求被告赵X搬出上述房屋,但被其拒绝。原告同意被告徐X居住上述房屋,但其未经原告同意即私自与他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将房屋出租的行为妨碍了原告承租房屋的使用权利,故原告现起诉要求判决确认两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无效;判令被告赵X自判决生效之日腾空长清路房屋。律师

被告徐X辩称:长清路房屋系动迁安置房,当时安置原告父亲骆X一人,之后由被告徐X一人居住,为便于女儿就近照顾,被告徐X于将上述房屋出租,在女儿家附近租房居住。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赵X辩称,被告赵X与被告徐X签订租赁协议后,安排自己4名员工入住房屋,并支付月租金1,100元,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长清路房屋系原告、原告父亲骆X、被告徐X等人的共同拆迁安置受配房,原承租人为骆X,骆X于2009年11月去世后承租人变更为原告,该房屋一直由被告徐X一人居住。两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被告徐X将房屋出租给被告赵X,每月租金1,100元,租期自2012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等。被告赵X取得房屋后,安排其员工4人居住至今。签约后,被告徐X曾于同年11月17日、12月1日写信给原告,要求原告同意其出租房屋,但未获原告回复。之后,原告多次与两被告交涉未果,遂提起本案诉讼。律师

民事活动应依法进行。原告系长清路房屋承租人,其依法享有对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利。被告徐X虽对房屋拥有居住权利,但其未经作为承租人的原告同意,即擅自与被告赵X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将房屋出租,属于无权处分行为,现因包括原告在内的其他权利人对被告徐X出租房屋的行为不予追认,且被告赵X在未查清房屋承租情况下即与被告徐X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也难谓善意,两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赵X应负责腾空并返还租赁房屋。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徐X与被告赵X于2012年10月10日签订的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清路房屋租赁协议无效;二、被告赵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清路房屋腾空并将该房屋交还原告骆X和被告徐X。浦民一(民)初字第228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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