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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被盗用,家庭成员擅自买卖公房

刘女士和丈夫感情不和,两人为此吵闹已经二十多年了,最近丈夫提出离婚,刘女士坚决不同意,其丈夫就搬了出去。最近有一名陌生人上门,称刘女士居住的住房是自己三个月前购买的。并且称当时看房时,刘女士并不在家,售房人正是刘女士的丈夫。刘女士非常着急,赶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律师

刘的丈夫没经过妻子刘女士的同意就擅自签订公房出售合同,这份购房合同是否有效呢?根据《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职工住房的方案》实施细则的规定,若要购买公房产权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购房人是公房的承租人或者同住人,二审必须征得其他有购房资格的同住人同意并签署职工家庭购买共有住房协议书。如果公房出售单位疏于审查的,,购房人可以获得产权后将房屋再行出售,以达到中饱私囊的目的,也可以直接转让公房的使用权,从而获得转让款。律师

家庭购买共有住房协议书是具有购房资格的人协商一致同意购买共有住房,并确定其中一人或者熟人为所购房屋产权人的合同。由于这类协议书大多存在于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之间,他们之间是否协商一致,签名和印章是否是真实的,外人很难判断。家庭成员同居一室,对图章和相关证件的保管存在疏忽,特别是一些老年人由于行动不便,将身份证和图章等交给子女办理日常事务,给别有用心的人造成了可乘之机。律师

家庭成员应当就主张的印章被盗用,签名被冒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要否认,必须要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例中刘女士如果认为丈夫出售公房的行为没有经过她同意的,就应当举证出售共有住房协议书上的签名是他人伪造的,她如果提起诉讼,可以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律师

房屋是居民家庭的重大生活资料,对公房承租的租赁凭证、产权证、身份证等重要证件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妥善保管。在出售或者购买公房使用权这种重大是向上应当家庭成员协商一直,不能为了一己私利损害全体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而购买人在购买公房使用权之前,最好聘请律师查询一下公房中的所有户口,要求户籍在册的人员到场签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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