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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死亡,公房谁来“继承”

云女士和丈夫结婚二十年了,他们在婚后出资一百多万元,购买了一套承租公房,目前该房屋的市场价格为两百八十万元。购买承租公房主要是为了子女就读一所较好的学校,云女士将子女、丈夫和自己的户口迁移到了房产内。过了几年,云女士丈夫父母的房屋遭遇拆迁,他们也将户口迁移到了承租公房内,而云女士并不知情。律师

去年云女士的丈夫因突发恶疾,在医院病逝,因疾病来临凶猛,他并没有留下遗嘱或其他文件。这套房屋的继承之后就发生了纠纷。云女士的公婆现在已经获得了拆迁安置房,房屋位于青浦区,两位老人觉得居住在郊区并不适应,但由于房屋要满三年后才能出售,两位老人就在市区租房居住,儿子去世后,他们要求居住到云女士丈夫购买的承租公房中去。

云女士的公婆认为,儿子作为承租人去世后,父母有权继承房屋的所有权,故而有权居住。云女士目前暂住的房屋是父母购买的,产权登记在父母名下,其公婆自然是无权居住,但儿子购买的承租公房,公婆是否有权继承并且继承呢?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承租公房并不能办理继承,公房承租与私房承租的法律规定是不同的。根据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前提条件是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H常住户口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居住人符合该前提条件的,共同居住人之间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不成的,由公房产权人根据共同居住人的住房状况书面确定承租人。这套公房中云女士和其儿子也是共同居住人,现在云女士已经申请变更承租人为自己,公房承租部门也予以了同意。律师

所以如果公房承租人死亡,房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承租权是不能直接转给某一人的。房屋由谁承租,需要由共同居住人协商确定,然后向公房产权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更名手续,他人无权干涉。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虽然这套承租公房不是单位分得的,而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但公有住房不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其中涉及的公有住房承租居住的权利,不同于普通的财产权利,公民仅有居住该房屋的权利但没有处分权。律师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办理,没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故而公民也无法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指定他人继承自己的房屋,不过可以在生前可以变更承租人给自己的亲属。律师

现在云女士的公婆通过拆迁已经获得了两套房屋,而云女士目前暂住在父母家中,其住房条件比公婆差的多,故而将承租人变更给云女士是比较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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