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于先生已经68岁高龄了,身体患有多种慢性疾病,他希望自己能有一个有人照顾的晚年,于是住进了H某养老院,由于该养老院设施较好,养老费用每月需要2000多元。他把自己承租的某公房中的北间以1200元的价格出租给了小老板刘某及其两名工人。此举遭到了对门邻居,也就是于先生女儿和女婿一家的反对。原来于老先生和女儿一家系煤卫合用的承租公房,原先南北间均是于先生和老伴承租,老伴去世和,和同住人女儿长期不和,近20年前经H某法院调解结案,双方分家,于先生承租北间,女儿一家承租南面一间,之后于先生单独承租北间。律师
于先生的女儿一家提出,承租公房的产权系国家所有,于先生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他人获得不法利益,另外对门三个外地人合租,卫生习惯不好,影响了他们的生活品质。于老先生提出如果不让自己出租,女儿又不贴钱给自己住养老院,居家也不照顾,自己无法生活。如果不出租房子给他人,就请女儿一家以同等价格租赁北间。
公房能否转租给他人呢?是否只有产权房才能出租?擅自转租公房有什么法律责任,是否真如女儿一家说称的,转租国家要收回房子?律师
沈洁律师答复:公房是可以转租的。在2000年前已经有大量的公房在转租,对此没有相应的法律明文予以允许。在2000年7月实行的《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对公有住房的转租进行了法律上的规定,公房承租人可以把空置的公房转租给第三人,而不需要再向房屋管理部门获得许可,也就是出租人国家,但在与第三人签订转租合同前书面告知出租人,未告知出租人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实践中转租即便没有告知出租人(房屋管理部门),房管部门也不会收回出租房。律师
法律之所以有这样的改动,是因为随着房屋租赁市场的活跃,一味强调产权为国家所有,承租人不得出租已经不符合现实生活的需要,让公房管理部门当“凶汉”收回房屋承租权,也会引起社会的不稳定。另外大量的公房有“产权房”的特性,可以在市场上流通交易,称为公房承租权转让,对于通过转让方式获得的承租人,即俗称的买使用权房,不允许这类承租人出租获益也是不科学的。律师
随着法律的人性化和贴近事实,公房转租已经合法化多年,所以于先生女儿一家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不过转租公房也是需要承担税赋的,税率为2.5%,比产权房5%的税率要低一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