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没有上海常住户口能否成为公房承租人

【案情】薛女士是一位外地来沪的媳妇,她的丈夫因为突发脑溢血去世,留下一间公房,薛女士的丈夫的女儿也想承租该房屋,不过她在上海有其他住所,而薛女士在上海没有其他住房,那么外来人口没有上海户籍的能否成为公房承租人呢?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薛女士是具有承租权的,她的丈夫作为公房的原承租人,在他去世后,根据市房屋土地资源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第十二条之规定:“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H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其生前具有H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㈠ 原承租人的配偶;

㈡ 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

㈢ 原承租人的父母;

㈣ 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薛女士可以作为原承租人的配偶承租该房屋,至于薛女士的户口问题,根据该意见也可承租房屋:

一:在H无常住户口,但因与原承租人或同住人结婚而在该公房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律师

二:因服兵役、就学、服刑等原因,户口迁出原承租人生前承租公房,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前已实际居住在该公房内且在H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