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薛女士是一位外地来沪的媳妇,她的丈夫因为突发脑溢血去世,留下一间公房,薛女士的丈夫的女儿也想承租该房屋,不过她在上海有其他住所,而薛女士在上海没有其他住房,那么外来人口没有上海户籍的能否成为公房承租人呢?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薛女士是具有承租权的,她的丈夫作为公房的原承租人,在他去世后,根据市房屋土地资源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第十二条之规定:“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H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其生前具有H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㈠ 原承租人的配偶;
㈡ 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
㈢ 原承租人的父母;
㈣ 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薛女士可以作为原承租人的配偶承租该房屋,至于薛女士的户口问题,根据该意见也可承租房屋:
一:在H无常住户口,但因与原承租人或同住人结婚而在该公房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律师
二:因服兵役、就学、服刑等原因,户口迁出原承租人生前承租公房,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前已实际居住在该公房内且在H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