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杨D与杨某是兄弟关系,房屋是其母詹某为承租人的公房,于1988年动迁取得,受配人有詹某、杨某、杨D和另一个姐妹。杨D1993年结婚后到女方家居住,户口未迁离。1995年,杨D的配偶和儿子经动迁受配上海市新市北路房屋,杨D此后与家人实际居住于此。律师
2001年,该房屋买为售后公房,登记在杨D配偶名下。2002年,杨D配偶、儿子的户籍迁入房屋。2003年1月,詹某去世,但房屋的承租人一直未变更。
2004年,刘L与杨某结婚,婚后居住于房屋,户籍则仍在外地。此后两人曾离婚,但于2007年复婚,居住状况未变。2012年8月,杨D与配偶通过法院诉讼调解离婚,约定居住问题自行解决,新市北路房屋未通过法院处理。2014年1月,杨某因病去世。现房屋由刘L及其女儿居住。律师
杨D诉称,上海市中山北一路房屋是1989年动迁分得的,当时居住在内的有杨D、杨D哥哥杨某和母亲詹某。杨D1993年结婚后,因家里无房只能在外租房居住,直到女方父母赠与一套房屋才定居。母亲去世后,哥哥与刘L结婚,居住在房屋。杨D在2012年离婚,曾与哥哥协商搬回房屋,因哥哥生病就医,杨D先在外租房居住。哥哥在2014年去世后,杨D要求搬回房屋居住,遭刘L拒绝,经多次调解无法解决纠纷。律师
杨D认为,刘L户口不在房屋,与哥哥的婚姻关系也已终止,对房屋没有居住权。请求法院判令刘L迁出房屋。
刘L辩称,刘L虽然在房屋内没有户口,但是跟丈夫杨某结婚后在此居住多年,也没有其他地方可以住。刘L在房屋内有居住权。
在公有住房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且H无其他住房的人,属于公有住房的共同居住人,不以有无户籍为条件。律师
本案中,刘L与房屋的居住使用人杨某结婚后,已合法地居住使用房屋多年。杨某去世后,刘L作为其配偶,对房屋仍可继续居住使用,与其户籍是否在此并无关联。杨D要求刘L迁出房屋,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杨D的诉讼请求。(2014)虹民三(民)初字第6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