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湾公房资产公司诉章M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上海市黄浦区肇周路二层亭子间(面积5.90平方米)系公房,原承租人为邢Y(已故)。卢湾公房资产公司系该房屋出租管理单位。自2007年1月起房屋报空,租赁户名为“空屋”状态。律师
2000年2月2日,因唐L生活困难需要补助,房屋所属居委会曾出具证明称:“唐L,女,75岁,单独一人借住在肇周路亭子间多年,最近身体不好,特此证明。”
自2000年唐L离开房屋后,该房屋由章M堆放物品,并由徐R实际居住至今。房屋自2000年起至2006年年底的公房租金由章M交纳,租金收据显示户名均为“邢Y”。因卢湾公房资产公司自2007年起多次要求被告迁出无果。
章M与唐L系邻居关系。章M与徐R系夫妻关系。章M的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方斜支路,其亦是该处二层后楼(使用面积12.50平方米)、后三层阁(使用面积4.30平方米)的公房承租人。该房屋由章M偶尔居住。律师
徐R的户籍在宝山区永清二村,为徐R之父承租的公房,并由徐R的父亲一人居住。该公房包括卧室(使用面积13.80平方米)、厅(使用面积8.20平方米)、阳台(使用面积3.60平方米)、灶间(使用面积3.40平方米)及卫生间(使用面积3平方米)。
卢湾公房资产公司系上海市黄浦区肇周路二层亭子间公房的出租管理单位。该房屋长期空关。两被告户籍不在房屋内,且与原承租人无任何关系,却擅自入住该房屋,堆放物品、饲养宠物,造成安全隐患,亦侵害国有财产的合法利益。因卢湾公房资产公司多次要求被告迁出无果,故起诉要求两被告携其物品迁出房屋。
章M、徐R辩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房屋原承租人为邢Y(已故),其生前将房屋与唐L承租的房屋交换,唐L已居住房屋多年。后因章M经常照顾年老独居的唐L,2000年唐L离开上海回乡居住时表示,将房屋及屋内物品均赠送给章M。卢湾公房资产公司知悉该情况,且接受章M交付房屋租金至2006年年底。律师
章M、徐R认为,唐L合法取得房屋承租权,卢湾公房资产公司知悉且认可两被告使用房屋,故不同意卢湾公房资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两被告入住房屋是否具有合法依据。章M称其曾照顾年老独居的唐L多年。邻里间相互照应,是值得提倡的社会风尚。
然而,房屋为公房,原登记承租人为邢Y。尽管唐L在其中居住多年,但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说明唐L是房屋公房承租人,亦不足以证明唐L将房屋赠与章M,且唐L无权对房屋进行处分。律师
现两被告既非原承租人邢Y的共同居住人,亦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人员,且两被告的户籍均在H他处的公房内,故两被告擅自入住房屋,缺乏合法依据。
尽管被告支付了部分公房租金,但租金收据显示户名仍为邢Y,故被告以此为由主张卢湾公房资产公司知悉并认可其使用房屋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综上,依据《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章M、徐R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其家人及物品迁出上海市黄浦区肇周路二层亭子间,将该房屋交还卢湾公房资产公司。(2014)黄浦民四(民)初字第2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