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已获租房补偿金的居住权权利人能否要求入住

小刘和老刘系父子关系,这套房屋是老刘单位在20年前分配给老刘的承租公房,他分得房屋后一直居住其内,户籍也登记在该房屋内。10年前小刘娶妻结婚,后生育一名子女,三人居住在这套房屋内,为了让儿子结婚老刘和前妻自行在外租房居住。律师

老刘起诉称自己在外面租赁的房屋合约即将到期,房租又要上涨,仅凭他的收入很难负担,故而起诉小刘,要求他支付700元房租补贴,或者让他居住在这套房屋内。后来老刘将不明确的诉讼请求修改为要求入住这套承租公房。

之前老刘曾经起诉小刘要求支付赡养费,还要求支付租房补贴,这类诉讼已经经历了多次,早在8年前法院确认了老刘对这套房屋拥有居住使用权。由于父子两人之间存在着很多矛盾,无法相互共同生活,而且房屋面积仅有10多个平方,已经入住了三名人员,也无法分割居住,故而法院在一年前的诉讼中,要求小刘向老刘支付租房补偿金350元,由于老刘自己也由退休金,故而给付赡养费50元。后来老刘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为维持了原判。判决生效后,小刘即按判决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律师

法院认为这套房屋的居住状况是家庭历史原因形成,房屋面积和居住人数有一定的局限性,家庭成员间矛盾也决定双方不能共同居住。如果要求居住不仅不能解决当事人的居住问题,反而可能激化矛盾,从而使包括原告在内的该户人员的安居生活失去保障。根据已生效的判决履行状况分析,由老刘单独在外租房居住,根据房屋面积和履行能力小刘进行适度的补贴,是一种更合理的权益分配。该处的房屋面积仅10多平方,老刘和小刘均有居住权,对外出租的租金也在七八百元左右,给予租金将近一半的补偿,数额上也比较合理。律师

至于老刘认为自己年老多病,生活起居有困难,房租上涨,就此问题可以向有赡养义务的一方提出,要求增加赡养费。法院依照《物权法》第四条之规定,没有支持老刘的诉讼请求。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