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和老刘系父子关系,这套房屋是老刘单位在20年前分配给老刘的承租公房,他分得房屋后一直居住其内,户籍也登记在该房屋内。10年前小刘娶妻结婚,后生育一名子女,三人居住在这套房屋内,为了让儿子结婚老刘和前妻自行在外租房居住。律师
老刘起诉称自己在外面租赁的房屋合约即将到期,房租又要上涨,仅凭他的收入很难负担,故而起诉小刘,要求他支付700元房租补贴,或者让他居住在这套房屋内。后来老刘将不明确的诉讼请求修改为要求入住这套承租公房。
之前老刘曾经起诉小刘要求支付赡养费,还要求支付租房补贴,这类诉讼已经经历了多次,早在8年前法院确认了老刘对这套房屋拥有居住使用权。由于父子两人之间存在着很多矛盾,无法相互共同生活,而且房屋面积仅有10多个平方,已经入住了三名人员,也无法分割居住,故而法院在一年前的诉讼中,要求小刘向老刘支付租房补偿金350元,由于老刘自己也由退休金,故而给付赡养费50元。后来老刘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为维持了原判。判决生效后,小刘即按判决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律师
法院认为这套房屋的居住状况是家庭历史原因形成,房屋面积和居住人数有一定的局限性,家庭成员间矛盾也决定双方不能共同居住。如果要求居住不仅不能解决当事人的居住问题,反而可能激化矛盾,从而使包括原告在内的该户人员的安居生活失去保障。根据已生效的判决履行状况分析,由老刘单独在外租房居住,根据房屋面积和履行能力小刘进行适度的补贴,是一种更合理的权益分配。该处的房屋面积仅10多平方,老刘和小刘均有居住权,对外出租的租金也在七八百元左右,给予租金将近一半的补偿,数额上也比较合理。律师
至于老刘认为自己年老多病,生活起居有困难,房租上涨,就此问题可以向有赡养义务的一方提出,要求增加赡养费。法院依照《物权法》第四条之规定,没有支持老刘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