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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为儿子购房卖掉自己房屋,享有居住权

谢老太为儿子结婚可以说是倾尽所有,她卖掉了自己的两套小房屋,得款430万元,又拿出多年的积蓄60万元,和当年老头子交通事故去世的赔款45万元,向自己的弟弟和妹妹借款20万元,合计约555万元,为儿子购买了一套住房和办理了婚礼。律师

但儿媳戚小姐却嫌婚礼过于寒酸,房子面积也不够大,也没有加自己为产权人,对婆婆谢老太横鼻子竖眼睛不满意,孩子出生后,戚小姐嫌婆婆不讲卫生,让自己的母亲帮忙照顾,这一下住房面积就紧张了,戚小姐三番五次要求谢老太搬出去居住。

由于受了儿媳的气,谢老太在妹妹的陪同下来到了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居住问题,沈洁律师认为谢老太对新买的房屋虽然没有登记为产权人,但她是购买房屋的全部经济来源,儿子只是用婚前存款装修了房屋和购买了家电,她拥有对房屋的居住权,儿媳无权将她赶出去居住。律师

居住权源起于罗马法,在性质上属于人役权,查士丁尼在《法学阶梯》中探讨了居住权制度。就居住权的缘起论,它本身是一种身份权的延伸。居住权最先是作为一种身份性权利出现的,其主要内容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房屋所享有的居住使用的利益。

居住权指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而占有使用他人房屋的权利。司法实践中,涉及居住权问题的民事纠纷也逐渐增多,且多分布于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和房屋所有权纠纷领域。居住权人不得转让其所享有的权利。居住权不得转让,也不得继承,居住权涉及的住宅不得出租。律师

居住权一般被表述为公民居住权或住房权利,通过廉租房、公租房等福利性住房政策实现“居者有其屋”。身份关系下特定主体居住利益。基于婚姻、家庭共同生活、监护等身份性关系而对特定房屋具有居住利益的人群。居住权争议的主要问题多表现为所有权人与居住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居住权益受到侵犯时仍可寻求法律保护和救济。律师

居住权益应属于民事主体享有的尚待法律确认的合法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房屋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之间一般有一定的身份关系,比如夫妻关系、家庭成员关系、监护抚养关系或者近亲属关系等。居住权人对房屋使用权不能以损害所有权人的居住利益,居住权益的内容应限于合理使用房屋,不包括处分性、收益性。

尊老敬老是普遍认可和奉行的公共道德,属于善良风俗范畴。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主张居住权的主体是与房屋所有权人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老年人,老年人的居住权受到保护,其儿媳不能将谢老太赶出家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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