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W诉被告周G定金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周G系上海市徐汇区某室房屋的承租人,承租部位为某室、灶间、园地、卫生间。经上海铭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丙方)居间介绍,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就房屋签订了售房定金协议书。律师
该协议约定:甲方同意向乙方出售房屋,该房屋总标的壹佰叁拾伍万元。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60天内,乙方将上述房地产转让款分次交付与甲方。第一次定金五万元;第二次在甲方产证出来后当日签合同,支付40万元;交易当日支付80万。
交房期限为交易当日。甲方收到定金后,必须履行所谈一切事项,出示售房的有关凭证,提供方便,尽快配合丙方办理售房事宜。甲方收到定金后,必须遵守协议规定,中途不得借故终止售房,否则双倍返还(定金)壹拾万元整,由乙方与中介方平均分享。乙方支付定金,金额为伍万元整,正式交易时则作为付给甲方的第一次付款。律师
签订正式合同前,甲方办理委托公证;定金50000元由丙方保管,支付售后公房及该房屋内所住人员借房时的费用。合同并就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
被告出具收条载明:兹收到购房人吴W收本人周G位于徐汇区某室部份购房款(定金)计50,000万元。尚有款项1,300,000元整未收到。房地产经纪公司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某室房东周G交付于铭佳房产代为保管的买卖房屋定金伍万元整。
被告周G书写借条一份,载明:借吴某壹万元正,最迟拾日内归还(从定金中提取)。吴某系房地产经公司工作人员,其与原告吴W系兄弟关系。被告明确表示,其仅从中介处收取过10000元定金。律师
原告吴W诉称,被告应在收取定金后60天内办妥办理产证、迁出房屋内户口等卖房的相关手续,但被告至今仍未办妥。被告行为违反了售房定金协议的约定,要求判令:被告退还收取的定金10,000元并支付违约赔偿金10,000元。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原告和中介的工作人员是兄弟,他们欺诈被告,刻意压低了房屋的价格,该协议是不公平的。在签合同当日被告才得知该定金须由中介公司保管,被告并未收到过原告支付的50,000元定金,被告实际只从中介处拿到了10,000元定金。律师
双方在售房定金协议书中约定的定金,是为保证双方就履行合同而交付的定金,性质应属履约定金。对于履约定金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主要为:当事人间有定金合同且定金已实际支付,但一方当事人恶意违约,拒绝按照约定订立主合同。
本案中,被告在收取原告支付的定金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售房定金协议书的约定办理产证、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准许。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G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吴W定金20,000元。(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26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