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周先生出售了1994年的售后公房,不久他的兄弟姐妹们建议母亲就将之诉诸法律,原来该房屋按94方案为母亲和周先生共同共有,虽然登记为1人名下,但周先生的母亲也拥有产权,现母亲住在养老院。经查该区交易中心要求售后公房的原同住人签字,周先生在同意书上加盖了母亲的私章。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代理周先生的买方,买方系一对外地年轻的夫妻,通过中介介绍购置了该房产,对94方案也不清楚。中介因了解到有老人户籍,要求周先生留下老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同意迁移户籍的文件(同样加盖母亲私章)。该私章在房屋买入时也被使用过。因周先生的兄弟姐妹常常上门吵闹,导致买方很烦恼。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周先生处分属于自己和母亲所有的房产,如果没有获得母亲的同意,属于《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二)项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不经过共有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处分行为无效,所以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会有三种后果:权利人不同意的,合同无效;权利人追认合同的,合同有效,权利人既没有表示反对也没有表示同意,效力待定,但是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一年内没有否认的,视为同意,也就是权利人不能躺在权利上睡觉,使得一项权利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律师
不过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比如尽到了一个普通买方的义务:查看产权证和身份证原件、印鉴,或者出售方提供了权利人的委托书,能够具备房地产权利人授权的代理证据的,如果认为共有人无权处分,会使得不知情的善意买受人无端遭受损失,市场交易的稳定性会遭到破化。律师
因此如果房地产产权已经过户了,买受人取得产权,也就是周的买方拥有合法的房屋产权,共有人不能主张合同无效,只能向擅自处分共有产的人追究。因此周先生的兄弟姐妹代表其母亲向买方无端吵闹没有任何依据,他们只能代表母亲向自己的儿子周先生主张权利,比如要回部分售房款。
沈洁律师注解:上海部分交易中心仍要求售后公房的同住人签名,方能出售,但部分交易中心已经不再要求同住人签名,使得产权过户成为了可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