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李甲、朱母系母子关系;李A、高某系夫妻,李B系二人所共同生育之女;李甲与李A系兄妹关系。2012年9月,五人及案外人施某、李某因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发生诉讼。经判决,西侧平房(含南面一间约24平方米及北面一间约4平方米)产权归李甲、朱母共有。律师
后李A夫妻三日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然夫妻三人至今仍占据西侧平房,致使李甲、朱母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提起诉讼要求三人迁出。
李甲、朱母共同诉称,2012年12月3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北新村中新村X号、168号占地面积126.3平方米二层楼房及平房二间中,楼房西侧平房一间(以下简称西侧平房)产权归李甲、朱母共有。该判决已生效,但三人拒不履行判决,至今仍占据西侧平房,并将其对外出租,每月收取租金500元。律师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三人从西侧平房中迁出并按照400元/月的标准支付两原告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实际迁出日止的房屋租金。
李A、高某、李B共同辩称,两人所述并非事实,夫妻三人没有占据原告所有的西侧平房,也没有将其出租,该房屋一直是空关着的,可以自主使用,不存在三被告侵害合法权益之事。律师
公民的合法物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他人侵犯。根据已生效判决书,西侧平房产权归李甲、朱母共有,三人未经李甲、朱母同意自行占用该房屋,侵犯了李甲、朱母的合法权益,现李甲、朱母要求三人迁出西侧平房,于法有据。
关于租金赔偿,李甲、朱母要求三人按照400元/月的标准支付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实际迁出日止的房屋租金,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律师
依照《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A、高某、李B应从浦东新区高桥镇北新村中新村X号、168号占地面积126.3平方米二层楼房及平房二间中的楼房的西侧平房内迁出。(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46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