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无偿居住他人房屋未获产权,产权人仍可以要求搬离

顾某、陈某系母女关系。于某为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于某为上海中岛影视广告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十五年前,于某就职于中岛公司,担任“媒介执行”。顾某就职期间,于某与顾某及其家人关系较好。律师

2004年5月,于某同意顾某及其家人居住到房屋。2005年11月,在陈某的生日家庭聚会上,于某夫妇出席,并公开声称要将房屋送给顾某。多年来,顾某、陈某居住在房屋内,并自行支付水、电、煤气、物业管理费等。于某从未与顾某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

2013年来,顾某与于某因劳动合同等事宜发生争议,双方关系恶化,顾某于2013年6月离职。同年10月16日,于某委托律师向顾某发函,提出要求收回房屋,限期一个月搬离并结清所有相关费用,否则将以每月4,000元收取房屋租金至当年年底。顾某与中岛公司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达成调解协议。律师

顾某、陈某辩称,房屋是于某赠与顾某的,顾某自2004年5月搬入房屋居住,十年来,顾某的工资始终没有涨过,房屋是补偿。于某多次在顾某家的聚会上公开说已把房屋送给顾某,顾某是他干女儿。于某已履行了交付义务,顾某、陈某在房屋居住十一年,现身体都不好,如果改变居住状况对身体是不负责任的。复兴中路老房子年久失修,不适宜居住。

于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顾某、陈某原基于所有权人的同意,无偿居住使用房屋。现顾某与于某因劳动合同等事宜发生纠纷,关系恶化,于某作为房屋权利人要求收回房屋,符合法律规定;顾某、陈某在H他处有房,无权继续占用房屋,故于某要求顾某、陈某搬离,予以支持。律师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法律规定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于某虽曾口头表示将房屋赠与顾某,但双方未办理登记,故口头赠与合同不发生效力。顾某、陈某辩称房屋已赠与给顾某,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申请出庭作证的数位证人均系顾某的朋友或近亲属,且上述证人所证称的事实发生在2005年,距本案纠纷发生之时已近7年之久,在双方未就房屋签订书面赠与合同且未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仅凭上述证言认定曾公开声称将房屋送给上诉人顾某。律师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现起诉要求迁出房屋亦可视作撤销赠与之行为。主张的装修补偿损失,在原审就该主张并未提出反诉,故其非本案处理范围,可就此另案主张。(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272号(2013)徐民四(民)初字第3323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