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徐某与金J系夫妻关系,徐F、徐Q系徐某与金J之女。上海市周家嘴路房屋的产权人为徐某、金J、徐F、徐Q。徐某于2012年2月3日去世。被告杨H、董W、杨Y于2006年起居住该房。律师
原告金J、徐F、徐Q诉称,2006年初,徐某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将该房交给被告使用,双方未约定租金事宜。2012年2月3日,徐某去世,原告与被告杨H协商归还房屋未果,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后被告仍拒绝归还。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三被告即日起搬离上海市周家嘴路房屋。
被告杨H、董W、杨Y辩称,徐某是建筑商,该房系徐某建造,因开发商欠其工程款,就以该房冲抵徐某的工程款。由于杨H与徐某之间有养老院建设的项目,在2006年徐某以200万元将该房出售给杨H。律师
杨H总共支付了徐某175万余元房款,徐某用该款支付材料费、人工费。徐某称待杨H结清养老院项目的工程款后,其将钱款给其妻子之后再办理过户,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给予被告合理期限,让其对该房的权属提起诉讼,在给予的合理期限内,被告未提供其已提起相关诉讼的材料。
公民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该房系徐某、金J、徐F、徐Q共有,原告与被告非亲戚关系,现三被告并非该房的权利人,无合法理由在该房居住,理应迁出该房,将房屋归还原告。律师
至于被告辩称其系向徐某购买该房的意见,因已给予被告合理期限就该房的权属问题提起诉讼,被告未在该期限内提供其已提起相关诉讼的材料,对此辩称意见,不予采信。依照《物权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H、董W、杨Y15日内,携其物品从上海市周家嘴路房屋迁出,被告杨H、董W、杨Y的居住问题由其自行解决。(2014)虹民三(民)初字第6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