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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占用房屋拒还纠纷一案

原告伍某与被告余某甲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伍某诉称,双方系祖孙关系。上海市徐汇区某路某号(以下简称“房屋”)为原告承租的公房。被告和其母亲曾经享受过国家的动迁利益,户籍也不在房屋中。被告的父母已经离婚,被告作为一个成年人,在房屋中白吃白住,且对原告有恶言相向的情况。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余某甲迁出上海市徐汇区某路某号房屋。律师

被告余某甲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自出生时其就居住在房屋中,也没有其他地方可以居住。原告诉状中陈述的不是事实,双方之所以发生冲突也是因为原告代理人余某乙导致的。被告外婆的房屋确实动迁过,被告也是作为安置人口的,但是动迁所得的房屋是被告母亲袁某的,该房屋已经出售了。

被告出生时户籍是在房屋中的,后因为动迁故将户口迁出,之后也曾经要求将户口迁入房屋,但是遭到了原告及其代理人的反对。被告的户籍是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迁入某村的房屋,那里没有办法居住。律师

经审理查明,双方系祖孙关系。上海市徐汇区某路某号房屋为公有住房,承租人为原告伍某,承租部位包括:底层西中间、底层西北间、底层西中小间。房屋户籍在册人员共有五人,分别为原告伍某、案外人余某乙、余某丙等。因原告认为被告户籍不在房屋内,且被告已经成年,不适合在房屋中居住,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被告在1995年左右曾经作为动迁安置人口分得某三村房屋一套,后该房屋被出售。被告余某甲的户籍地为上海市徐汇区某村某号某室。

以上事实,除双方当庭陈述一致外,另有原告提供的证明、公房租赁凭证、户口簿等证据证实,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就原告提供的电费单因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法院不予确认。律师

律师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告余某甲虽然出生时户籍在房屋中,但后来为了获得动迁利益将户口迁出,且被告已经作为安置人口获得了相应的动迁利益,其住房需求已经得到保障。综合被告余某甲的户籍也并未登记在房屋中,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迁出房屋的诉请,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律师

但考虑到被告余某甲从出生时起就居住在房屋中,且他处无房居住,故法院给予被告一定的搬迁时间。综上,依照《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搬离上海市徐汇区某路某号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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