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小姐和昌先生家住在上海的远郊,他们的房子东西相邻,本来相安无事。不久前,马小姐申请了建造房屋,这是她的个人行为,对昌先生也不会造成什么伤害。但昌先生呢就是善于妒忌,找邻居起了高楼,自己却还是住在原来的二层楼低矮破旧的房子中,生出了深深的恨意和妒忌。律师
无事可做的昌先生在马小姐新建的房屋北楼,墙角下面挖了一条深沟。这条深沟对昌先生来说,并不派什么用处。但这条深沟的开挖危及到马小姐家的楼房及院墙安全,见状后,马小姐立刻和对方协商,要求昌先生把这条深沟进行填平。但昌先生为自己挖的深沟位于自己的宅基地上,和马小姐并没有什么关系,马小姐的要求置之不理,心理却非常得意。
没有想到的是,马小姐几次和他交涉无效后,居然把他起诉到了法院。本来昌先生想这条深沟挖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和对方之间是无碍的,是打起来自己未必会输。他对这次诉讼就没有放在心上,也没有去参加开庭。过了两三个月他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法院居然认为自己挖的深沟对马小姐的建筑物构成了潜在的危险。马小姐要求昌先生对建筑物旁的深沟填平、恢复原状是合理的。
收到判决书的昌先生认为,马小姐肯定是在法院通了路子,这才把官司给打赢了。他通过朋友的介绍,跑到市区来找律师。希望律师能够帮他上诉,通过二审为自己扳回一局,费用什么的,他认为自己可以尽全力拿出来。听了昌先生的法律咨询,沈洁律师认为昌先生的说法并不合理。马小姐要求昌先生填平深沟是属于一种消除危险的方式。
消除威胁为侵权人的行为对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或者财产造成威胁,或或存在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可能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已经形成的危险,是一种民事责任措施。这种责任方式能有效防止损害的发生,充分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有造成损害的可能时,权利人即有权请求行为人消除或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其消除,以防止损害后果的发生。比如,马先生在自己的宅基地上挖一条深沟,而这条深沟会对旁边的建筑物造成危险。比如排放污染的单位,对环境造成危险,污染的单位有责任停止排放并根治污染源消,消除污染的危险。《民法通则》中,消除危险是该法第134条所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十种方式之一。
消除危险适用的条件包括,第一,侵权行为造成了现实的危险。所谓危险就是指侵权的行为有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权益损害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必须是即将来临的或者真实的,而不是没有实际根据的猜测和担忧。第二,损害尚未发生,但确实有可能发生。一方面损害还没有发生,如果损害已经发生,危险转化为现实,则不能适用消除危险,而是适用停止侵害或者损害赔偿。律师
损害又有可能发生,如果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危险就会造成实际损害的发生。不考虑侵权人是否有过错,消除危险责任方式是一种预防性责任方式,它主要的功能是在事前防止损害的实际发生,因此不需要侵害人具有过错。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潜在威胁的,权利人可以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此所谓城门失火,可能殃及池鱼。消除危险能够防患于未然,是一种积极的民事责任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