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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几十年为人占有,后辈要求返还财产

苗先生的祖父,在几十年前,在市区购买了一套洋房。当时祖父的朋友凤女士从浙江到上海来打工,由于没地方居住,经过祖父的同意,全家搬入了这套洋房居住。后来祖父去世,苗先生的父亲继承所得。他的父亲当时要求凤女士全家搬出这套洋房,但对方一直没有答复,也没搬离。过几次协商后,凤女士称如果这几年找到新的房子,就立即搬出去,又持续了十几年。律师

现在父亲的身体不太健康,经常患一些疾病,他怕自己不久于人世,于是就把这套房子的情况告诉了苗先生。为了防止父亲去世后,会产生遗产的方面的税收问题。两人对房屋的产权做了一个买卖,将产权人变更为苗先生。苗先生认为父亲将这套房屋交付给自己,自己是这套房屋的产权人,有权要求祖父的朋友一家搬出房屋。如果对方愿意支付房屋使用费的,他可以将这套房屋出租给他们,租金是每月七千元。

但祖父的朋友凤女士认为,她的一家是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当年是她的恋人,也就是苗先生得祖父,有亏于他,才将房屋交给其居住,并不收租金。凤女士长期居住的这套房屋中,具有优先购买权,杨先生的父亲将房屋出售给他的儿子,侵犯了他们的优先购买权,双方为此争执不下。通过朋友的介绍,杨先生找到了律师事务所的沈洁律师,他法律咨询后,沈律师认为,祖父的朋友凤女士既非房屋的共有人,又不是房屋的承租人,免费使用的房屋几十年,不具有法律上规定的适用优先购买权的资格,也不能证明其在同等的条件下,具有购买房屋的能力。对方以优先购买权,加以抗辩的理由不能承继成成立。凤女士长期居住在这套洋房中,并非是永久存在的。

这是由于苗先生祖父的许可,而获得的居住许可。但这类居住权,随着苗先生祖父的去世而灭失,并非永久存在。凤女士所称的她当时和苗先生祖父之间的情感纠葛,并不能够成为她现在长期占有房屋的理由。苗先生作为房屋的产权人不同意对方居住在这套房屋中,所以对方对房屋的居住权已然丧失。当然,如果风女士愿意支付租金的,苗先生可以将这套房屋出租给对方。

这是一起他人侵占所有权人财产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返还财产得安静。返还财产返还有形财产,也包括返还权利凭证,身份证件等。侵占他人的物是指非法占有他人的物,抢劫、盗窃、强行占有他人的物属于侵占。返还财产的范围,不仅包括原物还还包括原物所生窒息。以其他不合法的方式占有他人的物的行为主要是指擅自长期占有或者使用他人的物。原物存在才适用返还原物责任,原物不存在的不适用返还原物责任。如果原物已经损坏,物权人请求返还原物的,也适用返还原物责任。如果原物被损坏,物权人同时请求赔偿损失的,应当同时使用赔偿损失责任,但赔偿损失责任不属于返还原物责任的范围。这套洋房虽然老旧,但还好端端的存在,要求转还他人的合法权益。律师

这套房屋被女士长期再有几十年,对于返还财产来说是不存在诉讼时效的缓还财产作为侵权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由于财产在他人占有的情况下形形成持续性侵权状态,只要侵权人占有财产,权利人就可以提出返还财产的请求,故而房屋虽然被凤女士占据几十年,但它不能成为房屋的权利人,而且他的侵权状态一直是处于持续状态,即便是过了几十年,苗先生也可以要求对方归还房屋。对于苗先生提出对对方如果愿意承租房屋的,每月需要支付7000元的租金,租金对于凤女士而言,金额太高不不能承担所所以沈律师建议聊先生还是收回房屋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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