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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用动迁款购置,不给折价款无法要求搬走

房屋是用上海市海拉尔路房屋动迁款购买,D子对此享有份额,且D子已居住房屋20年,D子结婚后亦与妻子共同居住在房屋,现不愿意离开熟悉的环境。如果要D子搬离,D夫妻帮D子买一套二室的房屋并装修好,D子直接搬进去住,这样D子可以不要钱。律师

D夫妻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D子搬离房屋。

D夫妻系再婚夫妻,D子系D与前妻所生之子。2000年,D子与D夫妻原居住的海拉尔路房屋动迁。D夫妻称D子与D夫妻三人共获得动迁款120,000元不到,以此款加自己的积蓄,共计150,000元购买了房屋。

后房屋的产权登记至D名下。D子与D夫妻搬入房屋居住至今。2011年韩秀娟与D子结婚,搬入房屋居住至今。D夫妻、D子、D妻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为: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当事人D夫妻系夫妻关系,另一当事人D子与D的儿子、儿媳,双方共同居住在H铁岭路房屋中,该房系2000年旧居动迁安置所得款购买的产权房,产权登记为D一人。律师

四当事人共处一室,经常为琐事发生纠纷。D又与儿子D子因琐事再次发生纠纷,导致矛盾激化。D至所在居委请求调解。D子在调处时认为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在同一屋檐下,强烈要求将双方所住房屋上市出售,由双方分割房屋出售款。因双方就房款分配比例无法达成一致意见,D向四平街道调委会提出申请要求调解。

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H铁岭路D名下的产权房上市出售交易后所得房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由双方按55%和45%的比例分配,即:D夫妻得净房款55%,D子、儿媳得净房款45%。2、该调解协议在前述房屋出售后发生法律效力。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至D夫妻名下,为共同共有。律师

房屋的产权现虽登记在D夫妻名下,结合2014年的调解协议书明确D子夫妻可获得房屋45%的净房款等,可以认定,房屋的购房款中有D子应得的海拉尔路房屋的动迁安置款,故D子对于房屋享有相关权利,现D夫妻在未妥善安置D子的情况下,要求其搬离房屋的请求,难以支持。判决:驳回D夫妻要求D子搬离上海市杨浦区铁岭路房屋的诉讼请求。(2018)沪02民终8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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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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