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与案外人上海长江国际商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签订《长江国际商贸中心商铺委托经营合同》,约定原告将商铺委托长江国际商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统一经营,委托经营期限为三年。律师
原告经核准登记取得商铺的房地产权证,成为上述物业的房地产权利人。上述商铺的购买价为270,108元。自2012年7月1日起,被告将商铺与其他商铺打通,统一进行改造。
被告提供给业主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了委托经营管理回报,应支付的委托经营管理年回报为该物业初次交易合同金额的4%;第三年应支付的委托经营管理年回报为该物业初次交易合同金额的5%;第五年应付的委托经营管理年回报为该物业初次交易合同金额的8%;第七年应支付的委托经营管理年回报为该物业初次交易合同金额的9%。律师
原告崔平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所侵占的上海市宝山区殷高西路商铺并恢复原状;2、被告按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支付自侵占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万元。
委托经营期限为三年。三年到期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侵占商铺并统一经营,改建后出租给商户经营,且从未向原告支付任何租金或占用费。被告未经授权侵占使用原告合法所有的财产,致使原告无法使用商铺,无法租赁、买卖及收取孳息等,被告不仅应按照同类标准支付使用费,还应赔偿原告相关损失。律师
被告宝和嘉力(上海)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商铺已经全部打通,故无法返还。原告与被告没有签约,故没有支付租金,房屋占有使用费由法院依法认定。双方没有合同关系,故被告不应赔偿原告损失。
原告作为商铺的合法产权人,依法对上述商铺享有产权所有权。被告对原告所有的商铺控制并进行改造,缺乏合同或法律依据,在此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将上述商铺恢复原状并予以返还,依法有据。被告以商铺已经改造打通,无法返还为由,不同意返还,理由不能成立。律师
原告主张按照被告与其他分割销售商铺的业主所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中的租金标准,至返还商铺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的诉请,合法有据。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万元无相关依据,难以准许。(2018)沪0113民初137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