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A在双方租赁期限届满后已要求大酒店返还上海市大统路室房屋,大酒店与A协商延长租赁期限一个月,一个月内将房屋返还A。A与B之间不存在租赁关系,也未与大酒店、B达成过三方协议。在租赁期满后,大酒店未返还房屋。依据房屋所在地块的动迁政策,因大酒店未及时返还房屋,已导致A相关拆迁利益的损失,该损失已经实际发生。律师
酒店在租赁合同终止时已经能够将房屋返还A。
B辩称,同意A的上诉请求。A为房屋的产权人,B从大酒店处租赁房屋,租金支付给大酒店,B和A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B同意搬离房屋,但必须与大酒店之间结清相关费用。
房屋系公房,承租人为A。2003年起,A将房屋出租给大酒店使用。B是向大酒店承租房屋的次承租人,房屋实际亦由B在使用。合同到期后,A、B、大酒店协商,由B再承租房屋一个月,当日,A收到B支付的一个月租金。一个月到期后,B仍继续占有使用房屋,A多次催促B搬离未果。
房屋被纳入政府征收范围,A签署《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但未见征收部门在协议上盖章。律师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本案中,房屋权利人为A,A与大酒店之间、大酒店与B之间的《房屋续租协议》届期自然终止。后A与B达成口头租赁协议,由B向A承租房屋一个月。当日,A收到B支付的一个月房租,B继续占有使用房屋。故大酒店实际已在合同期满后完成交房义务,大酒店与A之间的《房屋续租协议》已各自履行完毕,则A现诉请要求大酒店搬离并返还房屋,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而B在与A之间的租期一个月的口头租赁协议到期后,在未征得A同意的情况下,仍继续占有使用房屋,无法律依据。律师
A与大酒店之间、大酒店与B之间租赁合同到期后,A作为房屋权利人有权要求房屋占有者返还房屋。基于三方均认可房屋由B实际占有,由B向A返还房屋,尚无不妥。
对于A诉请要求大酒店赔偿征收补偿利益相关损失的主张,关于房屋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因仅有A签字,征收部门尚未盖章,故该协议尚未成立,A所主张的损失尚未实际发生。A诉请要求赔偿征收补偿利益相关损失,不予处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