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前王老太将浦东某套动迁安置房卖给了孔某,此后王老太在拆迁许可证发布后死亡,孔某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此后孔某也死亡,指定柒女儿孔小姐作为继承人继承其房产,孔小姐向王老太的继承人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至其名下。律师
此前,王老太一家共五口人,她母亲,她和黄某而是母子关系,顾某是其儿媳,黄小小是其孙子,在当时在册户口人员,成为了动迁安置对象。王老太和儿子一起,和土地储备中心签订《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获得了两套动迁安置房。律师
根据王家人的家庭内部协议,约定三楼某室房屋归王老太一人所有,六楼房屋归儿子、所有,同住人为儿媳和孙子。王老太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将房屋卖给了孔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对房屋的坐落、房价款、违约责任等均作了明确约定,签订协议后其出具定金收据并且收取了定金,后又出具房款收据,孔某全款付清,取得了房屋的使用权,并且实际占有使用。律师
当时拆迁协议签订不久,王老太的母亲就去世了,其父亲早已去世,王老太作为母亲的唯一继承人,取得了母亲的房产产权份额。此后王老太自己因病去世,其和丈夫在拆迁安置之前就已经离婚多年,其儿子黄某是她唯一的法定继承人。王老太出售的房屋乃家庭协议约定为其一人所有的房屋。王老太去世后儿子和儿媳也办理了离婚手续。律师
房屋系动迁安置所得,事后被安置人之间亦对房屋归属达成一致意见;即使被安置人之间对房屋归属未达成一致,但各被安置人对安置所得房屋明知,在孔某占有使用房屋六年多的时间内,其他安置人对家庭共有的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不可能不知晓,也从未提出异议,可见王老太出售房屋其他被安置人是明知并且认可的。律师
现孔某去世,孔某的女儿孔小姐作为合法的继承人,要求取得父亲的房屋,据此主张房屋产权并且要求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于法有据,现房屋产权仅有大产证,没有办理小产证,但产权人房地产公司表示可以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故而黄某、黄小小和顾某办理产权证,案外人某房地产公司给予协助,产权办理到黄某等三人名下后,其协助将房屋过户给孔小姐。(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230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