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律观点认为:空挂户口的人员是不能分得房屋拆迁安置的补偿款,关于这种观点,有一部分的正确性,也符合法理和法律的规定,但在实务接触中,沈洁律师认为法院对此的处理方式却复杂的多,并非所有的空挂户口人员均不能户的获得补偿利益,相反的能够取得补偿利益的情况更多。处理问题的关键在于征收部门(以前称谓拆迁组)对空挂户口的人员是否进行了补偿方面的认定,如果认定其有份额,这些补偿来自于征收部门,其应当获得。律师
徐老头生前承租了一套公房,现在他年迈过世,大儿子徐大是房屋的同住人和实际居住人,二儿子徐二从小在该房屋内长大,现在已经搬离了公房,但徐二的儿子和儿媳户籍和徐二一起都在公房内。之后这套房屋被征收,四人和征收人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签订后,徐大办理房屋,获得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款,四人对于如何分割这笔款项发生了争议,徐大要求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4644970元。
徐老头死亡后,在原承租人死亡后没有确定新的承租人,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徐二也有承租公房的资格,由于徐大实际入住,徐二没有实际入住,虽然徐二一家有三个户口在公房内,但徐大在承租人的资格上优先于徐二一家。律师
《上海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是四人共同和征收部门签订,可以认为征收人也是认可三人的同住人资格,具有获得补偿的资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为90万元,套型面积补贴为30万元,面积脱困补贴40万元,速迁奖励6万元,装修补偿和空调移机补偿等3480元,搬家补贴1500元,不购买安置房源补贴45万元。
承租公房在原承租人死亡后,承租权并不发生继承。生前在本处有H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可协商一致变更承租人,在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可由房屋出租人按公有住房的政策书面确定。本案的房屋没有确定承租人,只有共同居住人,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H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律师
徐大作为实际居住在内的人员,符合共同居住人的条件,没有享受过同住人的福利分房政策,而徐而在他处处均享受过福利分房政策,不符合同住人的认定标准,不能作为同住人参与征收补偿款的分割,不过徐二家三人的户籍在房屋内,签订征收协议时候也进行了按照政策给予了补偿,故而此三人也有一定的份额。
搬家补贴,空调搬迁补偿等费用应当归实际居住的徐大所有,四人参与签约,且征收部门的安置人员认定文件上把四人作为安置对象,故而签约有关的奖励费、不购买安置房源的补贴归四人所有,不过由于三人没有同住人资格,故而共同居住人的和空挂户口不住的人获得的补偿是不相同的,争房屋价值补偿款和面积奖励费应归同住人所有。故而最终分得的金额徐大占了大部分,其他空挂户口的三人获得其应得的“人头费”。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