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潘某诉称,2008年12月3日,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潘某将坐落于上海市金山区某镇的动迁安置房转让给潘某,由潘某出资购买,由双方共同参与办理购房手续,并约定在政策许可的条件下,周某应及时无偿配合潘某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律师
为此,潘某支付了购房款316,941元及购房契税、房屋维修基金等。同时,潘某另行对上述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一直居住至今。
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上述房屋已可以过户至潘某名下,但周某却无理拖延不肯协助潘某办理过户手续,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潘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周某将坐落于上海市金山区某房屋办理过户至潘某名下。
周某辩称,不同意将涉案房屋过户至潘某名下,协议是无效的。
《协议书》一份约定,潘某将涉案房屋转让给潘某,待政策许可时周某无偿配合潘某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协议签订后潘某支付了购房款316,941元及购房契税、房屋维修基金等费用,并向周某支付“购房计划单补房款”40,000元。律师
另查明,房屋交付后,潘某入住至今。2009年8月31日,涉案房屋取得房地产权证,登记于周某名下。现潘某要求周某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其名下,未果,致涉诉。
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周某提出协议无效的抗辩意见,缺乏依据,不予采纳。
依据现行政策,房屋已具备过户条件,且潘某已按协议足额履行,并实际取得涉案房屋入住至今,现潘某要求周某根据协议约定,协助其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33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