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蒋敏捷律师
小张居住在上海市虹口区的公房内并于1995年将户口迁入,公房的承租人是他外公。房屋内共有6个户口,小张、外公、外婆和舅舅一家三口。02年的时候外公因病去世,在变更承租人的问题上家庭内部产生矛盾因此没有变更。05年,该套公房被纳入拆迁范围,但是该房屋没有确定新的承租人,动迁公司要求他们选定一位代表人,他就共同委托舅舅代表其和拆迁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舅舅在拿到补偿款后,召开家庭会议宣布了他决定的分配方案,其中给小张的份额比其他人少了将近5万元。小张感觉舅舅的做法对他非常不公平,便诉至法院。律师
房屋遇到拆迁时,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就补偿方式、金额、安置房屋面积、地点、搬迁等事项订立安置补偿协议。本案被拆迁的房屋是租赁的公房,在承租人死亡后直到拆迁都一直没有确定新的承租人。公房的承租权利也是有一定的继受性的,承租人死亡后,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或者配偶等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履行承租。《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如何确定新的承租人作了相关规定,先协商,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按顺序:1.原承租人配偶,2.子女(根据住房情况,本处居住长短),3父母,4.其他人(根据住房情况,本处居住长短)。律师
在本案中,租赁公房遇到拆迁,由拆迁人和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关于谁作为新的承租人,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小张的外婆可以作为新的承租人,但由于拆迁来的突然并且没有确定新的承租人,因此由共同居住人协商选出代表与拆迁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公有租赁房屋内共同居住人有平等的居住使用权,因此该房屋拆迁的补偿款由共同居住人共同公有,一般等额份额。本案中的安置协议由舅舅与拆迁人签订,舅舅只是代表该户签订并不代表他可以任意分配该补偿款,小张理应平等获得补偿款,对舅舅的行为不服可依法协商,不成则可起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