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出售动迁安置房数年,家庭成员应当明知

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买房协议》,约定,甲方将坐落在友谊路铁山路、建筑面积为130平方米(以实际面积为准)的房屋转卖给乙方。双方协商房屋的转让单价为每平方米4,200元(层次由抽签决定,在可以的情况下乙方自行抽签,如不可以必须在乙方在场时甲方代抽)。律师

该住房为农民动迁房屋,现产权暂为甲方名字,等此房可办理产权证时,产证上必须写乙方的名字,其所需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支付。甲方协助办理,产权归乙方。乙方自接收房屋之日起负责缴纳规定的各种物业管理费。

现在还可以再分到两套房屋,但是要补一些钱,故想将其中一套房屋出售给原告,原告当时就支付了35万元,之后被告又向原告要5万元,双方至此签订书面协议。原告取得房屋后进行了简单的装修,一直对外出租。律师

被告表示被动迁房屋原来由被告夫妇一起居住。因为妻子的身体不好,两个儿子各自有房,且家庭关系也挺好,所以不着急将房屋产权过户到两个儿子名下,相关的动迁手续都是被告一人操办,当时被告也带家里人去看过房屋坐落地址。被告一直将房屋出售的事实隐瞒家人,直至原告起诉,现在家人对房屋出售均不予追认。律师

原告称,对于被告家庭情况原告之前就知晓,其儿子结婚时原告还帮过忙,房屋的买卖过程包括抽签摇号等都是由被告的儿子陪同的,至于黄妹芳原告也认识,她确实一直身体不好,但对房屋出售的事情是知道的。第三人黄磊、黄欢表示,两人从小对父母很尊重,故在取得房屋后听闻父母说该房屋已经对外出租,两人认为父母会妥善处理房屋,故关于该房屋的取得从未参与和询问,直至本案起诉才得知房屋被出售的事实。律师

房屋目前的房地产权利人仍为第三人上海宝山西城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买卖协议是否由此导致无效。根据被告的陈述和查明的事实,老房被动迁过程中,相关动迁协议的签订和手续都是由被告操办,该行为对外应作为代表全家的一致意思表示,对全体动迁对象均具有约束力。现被告对与原告签订动迁房买卖协议、收取房款、给付房屋等事实均不持异议,且原告在支付房款后,在无任何妨碍和干扰的情况下顺利接收房屋并对外出租至今,已形成公开、稳定、持续的事实,被告与原告就房屋签订的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律师

至于被告所称被动迁房屋内享有户口的其余家庭成员的利益问题,老房动迁后先后被安置了四套房屋,作为重大的家庭财产,被告一家理应就上述房屋的具体分配、使用、处分进行家庭成员间的协商并达成一致。被告称其一直隐瞒其余家人,直至诉讼前妻子、儿子等才知晓房屋被出售的事实,显然有悖常理;同时,如上分析,整个动迁手续均由被告办理,被告对外处分房屋,作为买受人有足够理由相信其有权代表其余权利人作出意思表示,原告主观不构成恶意。故被告和第三人以被告未经过其余家庭成员同意和认可擅自签订买卖协议、该协议系被告无权处分的结果而应认定为无效的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难以准许。律师

现房屋已满足过户条件,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请,合法有据,予以准许。鉴于房屋现仍登记在第三人上海宝山西城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故认定由被告与第三人上海宝山西城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转移手续。原告同意在过户时向被告支付尾款3万元,也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一并予以准许。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J与被告K就H宝山区铁峰路房屋签订的《买房协议》继续履行;二、被告K、第三人上海宝山西城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转移给原告J;三、原告J在上海市宝山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受理上述房屋的过户申请手续同时,向被告K支付房屋尾款3万元。(2014)宝民三(民)初字第1500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