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林是上海郊区的一名农民,他的哥哥老林和小林是同父异母的兄弟。老林十二岁的时候,其母亲因突发疾病去世。两年后,父亲去了同村丧夫的继母,之后,继母生下了小林。因担心继母会对大孙子不好,祖父母将大林结走抚养。虽然如此,但大家其实仍同住在一幢建筑物中。
当老林满十八周岁后,他就申请参军,从此离家,长期不归。后来祖父母相继去世,祖屋也破旧不堪。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弟弟小林已经成年,提出重建房屋,父母都表示赞同。之前父亲将后面的两间小屋制定给老林居住,为避免纠纷,在祖父弥留之际,村委会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房屋使用证明。
这次房屋翻建,其弟弟给老林发了电子邮件、也打了电话。房屋翻建后,老林赶回来参加了新房的落成庆典。之后,父亲患病去世,老林回来奔丧。又过了十多年,老林早已经退伍并退休,居住在附近镇上。他的儿子不久前要结婚,上海房价太贵,老林也买不起新房,就将自己居住的镇上房屋让给了儿子居住。
而他自己搬到了老家居住,对于老林的到来,弟弟小林倒也很客气,马上收拾了一件空屋子出来,让哥哥居住。过了两年,村里改造拆迁,房屋被列入了拆迁范围。老林提出当年家中一共六间房屋,自己拥有其中两间小屋,现在房子拆迁了,自己需要获得三分之一的拆迁补偿安置款。律师
这下轮到小林郁闷了,为了解决好心解决哥哥的住宿问题,特地腾出了房屋。而在这之前,父母早就将宅基地转给了小林。之后房屋拆建,自己也告诉了哥哥大林,在建造新房子过程中,全部都是由自己出资建造,哥哥并没有参与。现在好心空出一间房给哥哥居住,遇到拆迁却要来分割三分之一的拆迁款。
听了小林的法律咨询,沈洁律师认为宅基地上房屋的建造全部是小林出资,并不是他父亲的遗产,而他的母亲,也就是大林的继母没有和大林形成抚养关系,故而大林只能继承自己父亲的遗产,关于其父亲的遗产,扣除其治病的开支,只留下了叁万余元,当时大林表示父亲都是弟弟照顾的,故而放弃。这套宅基地并不属于其父亲的遗产范围。
之后,在房屋建筑和拆除中,大林也两次回家,对这一行为并没有提出异议,对再次建造房屋,和宅基地变更给滴滴,没有提出异议,故而宅基地上的房屋并不属于大林的资产。而且,大林取得了城镇户口,在镇上也分配到了一套房屋,已经不属于当地的农民,对于宅基地本身也是没有权利的。
关于之前的两间小屋,在协议书上,有其父亲和大林的签名,但之后两间小屋已经被拆除了。所以大林要求对自己的小屋进行补偿,已经没有了法律依据。在新的楼房中大林没有出资建造,也没有证据证明其父亲参与了出资。现在小屋已经拆除超过二十年,在要求补偿,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故而这次拆迁无需分给大林任何财务。
至于大林目前居住在一件房中,那是基于亲情,小林没有要求租金,但不属于对拆除小屋的补偿。所以他并不是实际居住人,故而也无需对他居住在房屋内进行补偿。至于小林自愿将拆迁款的六分之一给予其哥哥,属于法律并不禁止,但沈律师认为给还是不给,由小林决定,给了这拆迁款能否落个好评,这就不好说了。 |